这两种权利要求撰写方式,会导致保护范围不同?
发布时间:2020.04.20 浙江省查看:1132 评论:4
导读
最近有读者向温度君咨询,说他看了一篇IPRdaily的文章,文中提到两种机械结构领域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并表示这两种撰写方式会导致保护范围不同。真的是这样吗?(原文链接:[color=var(--weui-LINK)]https://mp.weixin.qq.com/s/Xlkvhf8lZjjDObA9jixtUw
)首先,我们知道权利要求的撰写中不能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机械结构撰写来说,就是指权利要求中应记载实现技术方案的全部零部件,以及他们之间的连接关系。所以上面提到的两种撰写方式,应该进一步细化到零部件之间的具体连接方式。如果仅仅是做如上述的功能性描述(B,用于与A连接),没有写清楚具体连接方式,则很有可能被驳回。
其次,明确上述观点之后,我们来看这两种撰写方式。其区别点在于,方式(1)先罗列出全部零部件名称,再说明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方式(2)先写明一个零部件名称,然后依靠它与下一个零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引导出下一个零部件,“环环相扣”,最终写出全部技术方案的内容。
这两种撰写方式都是存在的。在技术特征不多的情况下,两种方式都是被允许的。在技术特征较多时,第二种方式逻辑更加清楚。对于审查员阅读理解技术方案很有好处。对于撰写人来说,依靠零部件之间彼此的连接关系来叙述方案,条理更清晰,也不容易遗漏技术特征。而此时第一种方式将全部技术特征堆叠罗列,逻辑关系就很弱,没有环环相扣,容易造成遗漏。另外,根据温度君向资深代理人求证,第二种方式早年多见于台湾专利,近年来被广泛使用。
答案是,不会。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一条稳定的权利要求,其实质内容应当包含零部件及彼此之间的连接关系。并不会因为撰写方式的不同,而导致本质内容产生区别。
对于侵权判定来说,应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将疑似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比对内容为侵权产品是否包含了权利要求中全部的技术特征,以及它们之间的连接关系是否也完全相同。也就是说比对的主体为产品整体,即使销售方使用散装出售的方式,它销售给用户的主体仍然应认定为产品而非零部件。
这里也对应了专利维权中的一个实际问题,在打击侵权厂家的时候,不能针对生产单个零部件的厂商,而应该瞄准将这些零部件收集组装,出售成品的商家,即使商家将不同零部件从不同地址发货给用户,亦构成侵权。
以上就是针对该文章以及两种撰写方式所做的分析。如果你也对这两种撰写方式有疑问,希望这篇文章帮你理清思路。
在实务中,推荐大家采用第(2)种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一来方便别人阅读理解技术方案,二来自己在撰写的时候,也有一条清晰的逻辑路径可循,不会造成缺必特的情况发生。
我号:温度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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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秋an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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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1
2020/04/20 17:34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安秋anqiu
看着也舒服。
两种写法都存在,都可行。
2020/04/21 08:06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xuehulong
2020/04/21 09:19 [来自河南省]
0 举报专利苦手
2020/04/21 11:4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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