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审查员在评述创造性的时候,对于对比文件的数量有限制吗?

发布时间:2020.06.03 上海市查看:8162 评论:28

    最近在做一个审查意见答复,审查员用4篇对比文件来评述权利要求1,对此我并没有在意,因为专利法、细则、审查指南中均未明确说明过对比文件的数量要求,然后我把完成的答复陈述书给我的师傅审阅,然后,他叫我在陈述书中加入这样一句话:“审查意见用4篇对比文件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这本身就说明了本案权利要求1是具有创造性的”。
    我这个师傅本来就不太靠谱,他的话我不敢随便相信,因此在这里跟大家求证一下,审查员在选用对比文件的时候,在法理上到底有没有数量限制?陈述书中加入的这样一句话到底有没有作用?

标签: 审查员


分享

收藏(8)

点赞(1)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潜规则吧,发明没什么限制,实用一般不超过2篇;当然世界之大,什么都有,毕竟没有明确规定

    2020/06/03 12:44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2楼
    这个只是法理的通俗解释,但审查员需要用到四篇对比文件说明了中间一定用到了结合启示,但是你需要说明清楚四篇对比文件在结合过程中是难以结合的,常规的结合是怎么怎么样的,该申请的结合是怎样的,这样基本差不多了。

    2020/06/03 13:15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3楼
    参考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最后两段: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2020/06/03 13:27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4楼
    不能说你这个师傅的答辩思路有问题,因为这个说法我确实经常会用
    但是必须指出你这个师傅的答辩技巧十分怠惰,这个说法单单这样讲一句话,根本等于没讲,实际答辩中,想要提醒审查员注意,用超过三篇的对比文件来评判创造性本身就证明了这一申请的改进之显著,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论述,比如你至少要在前面的论述中明确本申请中各个技术特征不是简单的叠加而是相互关联的,然后再可以引出这一点,告诉审查员:

    “正如申请人前面的论述中所提到的,本申请的各个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相互关联且共同作用起到了出色的技术效果,并不是简单的技术叠加,在这一基础上,申请人希望审查员注意,审查员使用了超过三篇对比文件的结合来评判本申请权1的创造性,正凸显了本申请的改进之大,本申请将多个现有技术特征进行创造性地结合并达到了不同于以往的出色效果,这远远超出了审查指南中所定义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围,应当被认为是具备创造性的”

    我认为至少要做到这样的表述,这一说法才有可能得到审查员的注意,否则审查员根本不会看你一眼......

    2020/06/03 13:43 [来自广东省]

    17 举报
  • 第5楼
    关键是,你的技术是多少领域拼到一起的,然后才能清楚来着

    2020/06/03 14:1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6楼
    我认为用对比文件的数量来争辩本申请有创造性是没有什么道理的,不过Dante兄的回复还是很值得学习!

    2020/06/03 14:23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