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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是否可以用“正常”、“常规”这样的用词?

发布时间:2020.08.01 上海市查看:1505 评论:12

举例:1、一种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条件1成立时,按照步骤1、步骤2、步骤3,否则,按照正常的过程处理。

在背景技术部分已经将“正常的过程”详细说明了,上述“正常的过程”应该不属于不清楚的用词吧?我觉得技术方案应该是清楚的。请高人指点一下,谢谢!

标签: 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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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取决于这个“正常”“常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否清晰无歧义地理解出是个什么过程?

    2020/08/01 12:3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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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感觉这个词语太过笼统、粗疏、不确定,算是不清楚

    2020/08/01 15:3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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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你写它干嘛

    2020/08/03 14:18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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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这种东西太模糊了,你问了也不确定有人能给出确切答案,哪怕是审查员来审,两个审查员可能给出不同的审查结果。你不放心的话,可以对着这个权要在说明书中的对应处,将你背景技术中对于这个“正常的过程”的解释复写一遍,特别跟在该“正常的过程”出现处的最接近的后文中,如:所述正常的过程是指xxxxx。至少在答审过程中有据可循,不会太被动。不过建议这类模糊的通用字词尽量规避吧。

    2020/08/05 15:25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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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不清楚。

    2020/08/05 17:2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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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要看具体环境,比如说你说“正常形态的细胞”,我感觉是清楚

    2020/08/05 21:1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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