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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敏锋:举证责任,复杂问题用生活经验解决

发布时间:2020.08.06 北京市查看:1753 评论:0

本帖最后由 馋洋洋 于 2021-1-18 10:16 编辑


本文已获得原创作者杨敏锋(论坛ID:@姑苏慕容 )老师授权,转载请经原创作者同意,并注明出处及来源。


在本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辩的焦点依然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民事诉讼过程具体举证责任承担的角度看,诉讼证明过程直观地反映了当事人双方举证的交互对抗。在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中的争议事实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在具体证明情境下也可能因“法官分配举证责任”而形成“举证责任转换”与“举证责任倒置”。[1]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主要工作就是认定案件事实以及准确适用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两种。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客观事实是指在客观世界中发生的案件事实,法律事实指由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属于经过人的主观活动明确或确认的案件事实。[2]法官在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认定以证据调查为基础,法官只有在现有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一定的确定程度时,才能认定该事实为真。[3]


在证明标准上,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从该条看出,中国的民事诉讼中,实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盖然性”是指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即可能性,也就是统计学上的“概率”。高度盖然性则意味着概率比较高。学者认为,“法官基于盖然性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能够从证据中获得事实极有可能如此的心证,法官虽然还不能够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其他可能性在缺乏证据支持时可以忽略不计),但已经能够得出待证事实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结论。”[4]有学者认为,如果用心证百分比衡量,至少应为85%。[5]


证明标准可以采用数学概率来表述也意味着可以采用统计学上的概率计算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在过去几十年间,西方司法证明科学越来越多地关注证明过程的科学品性,如引入运用贝叶斯定理对事实判定者的认知过程加以量化。[6]贝叶斯定理是一种以主观性为特征的数学概率理论,指根据要分析的问题原来的概率以及新的有关证据来计算该问题的概率的统计决策理论,该方法给出了把先验的信息结合进去以及把新到的信息加进去的方法。[7]


贝叶斯定理的概率计算起来比较复杂,但可以举个简单的示例予以说明。某发现自己放在厨房解冻的一大块熟肉不翼而飞,根据他的经验该肉有95%的概率进了狗主子“旺财”的肚里,于是准备举起棍子和旺财好好的讲一番道理。出于谨慎考虑,铲屎官决定搜集更多的“罪证”,让旺财无可抵赖。于是铲屎官像往常一样给旺财准备了晚饭,而旺财也一阵风卷残云的吃得干干净净。铲屎官清楚,如果旺财预先偷吃那块肉,晚饭还有好胃口的概率是2%。在平时情况下,旺财胃口好的概率则是99%。在新证据加入后,根据贝叶斯定理,旺财偷吃那块肉的概率一下子降低为27.74%,很有可能是清白的。[8]




从上述实例可以清楚看出,最终的概率值取决于先验概率的数值,但先验概率的取值存在较多的随意性,导致最终结果不确定。在民事诉讼中,双方经常会提交大量证据,要通过贝叶斯定理来计算过于复杂,对缺乏统计学基础的司法者来说是不可承受之重。[9]正因贝叶斯定理本身的局限性,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不会采用该定理来认定案件事实,而是更多的根据自己的社会生活经验来认定案件事实。


不过在实际上,我们在日常生活决策时也常常会不自觉地依照贝叶斯定理的相关原理,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情况灵活调整对事实的认定概率。如妻子发现一贯准时下班回家的丈夫今天回家很晚,而丈夫前女友这几天也正好来这边出差。妻子如果仅凭借这两点证据就认定丈夫晚归是因为去见前女友,那很有可能会冤枉丈夫。不过细心的妻子想到一贯不注重打扮的丈夫今天早上特意打扮了一番,并且回来的时候身上还有香水味。综合这几项证据,丈夫出轨的概率就一下子提升,妻子据此向丈夫兴师问罪,要求对方老实交代理直气壮。不过,妻子如仅根据这些证据要求法官认定丈夫出轨已构成“实锤”必然不够。


在民事诉讼中,情况也同样如此。随着双方证据质证情况的变化,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心证强弱也会发生改变。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作出判决时要求达到“高度盖然性”,但在分配举证责任时的认定标准就没有这么高。如在前述的“丈夫晚归案”中,根据前述证据,法官通常就会分配举证责任,要求丈夫对晚归、打扮和香水味进行解释或者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丈夫解释说正装打扮是因为上午要去见客户,该证据不能直接推翻下班后是否见前女友的问题,但新证据的加入无疑削弱了出轨可能性的概率。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丈夫上午根本就没有见客户,则“丈夫撒谎”作为新的事实加入,法官会认为丈夫去见前女友的可能性会因此而增加。


同样,在专利诉讼中,也适用这样的规则。如在“一种改性木浆的生产工艺”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案中,由于产品的制造方法往往只有被诉侵权人知道,一律要求专利权人对被诉侵权人的制造方法进行举证,确有困难和不公,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为平衡双方利益,在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合理努力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的第七条规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诉侵权人,不再要求专利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由被诉侵权人提供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据。[10]




本文注释:
[1]胡学军:“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重述”,载《法学》2016年第5期,第38~50页。
[2]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第40~54页。
[3]吴泽勇:“中国法上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载《清华法学》2013年第1期,第73~88页。
[4]李浩:“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再思考”,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19~21页。
[5]霍海红:“提高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反思”,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第258~279页。
[6]卞建林、王佳:“西方司法证明科学的新发展”,载《证据科学》2008年第2期,第129~137页。
[7]徐昕:“事实发现的效率维度——以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为解读文本”,载《开放时代》2002年第4期,第107~~116页。
[8][美]罗伯特·L.索尔所等:《认知心理学》(第七版),邵志芳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96~398页。
[9]卞建林、王佳:“西方司法证明科学的新发展”,载《证据科学》2008年第2期,第129~137页。
[1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09号民事裁定书。

备注:本文来自杨敏锋:《化学攻防战:中美叔碳专利诉讼实录》,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版,第97~100页。该书目前天猫京东当当知识产权出版社微店等均有销售。

作者介绍:
作者:杨敏锋,思博论坛ID:姑苏慕容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思博知识产权论坛版主(之一),《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通关秘笈》作者,专代考试培训专家,讲课风格风趣幽默,深入浅出。



标签: 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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