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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来的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后...

发布时间:2020.09.08 浙江省查看:3519 评论:13

本帖最后由 馋洋洋 于 2020-9-8 09:42 编辑

(一)

昨天我收到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来的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
为了方便理解,我先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1、被告一,为制造侵权产品的公司,住所地在广东;
被告二,为被告一的经销商公司,住所地在北京,进行销售及许诺销售行为。
2、我方于北京被告二处(即被告一经销商处)购买侵权产品,固定两被告侵权证据,并将两被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管辖没问题吧?

然而不出意料,被告提起了管辖权异议。
又是管辖权异议。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是:
被告一住所地在广东,应由什么中山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what???!!!
黑人问号脸。

拜托,是,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但是同样有管辖权的,谁先受理由谁管啊!
北知已经受理了,北知也确实有管辖权。你这时候搞出这种理由来,说我中山第二人民法院和你北知一样,也有管辖权,应该由我来管,这不是搞笑吗?!

做个不恰当的比喻:
前方有个公共免费车位,我把车停里面了。
这时候你过来,说你也有车,应该让你停这。
有这样的道理吗?
大家都得围绕你转?
你是太阳啊?

其实不是不懂,怎么可能会不懂?
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被告也是双双请律师了的。
这种行为不就是明晃晃的浪费司法资源嘛?


当然,法院是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的。
程序嘛,被你得逞啦,又拖了两月~



(二)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由法律提前规定好,什么样的案件应由什么法院来管辖,避免了暗箱操作。
在切实保护当事人利益方面具有积极意义。这是毫无疑问的。

然而,在知识产权案件里,管辖权异议是不是已经失去意义了?
已经沦为大部分被告拖延时间的常规手段,说视规则法律如儿戏也不为过。
变成一个规则玩弄者。

我们看看这个案件,我没记错是将近300万的诉讼标的,一次异议才70块钱。
70块钱?!也就吃顿饭的钱,就可以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我审查资料,出裁定书,可以让原告受侵害方等着,可以让排在后面的案件继续得不到审理;
对裁定结果不开心,我还可以再上诉一次,你说气不气。

1、滥用管辖权异议,已经是对司法资源的滥用,降低了法律的权威。
为什么这么说?
谈到知识产权案件,被告提了管辖权异议,大家都只会微微一笑。
哦,不用理他,这就拖延时间呢,咱们也没办法,原告说。
我们也就是花70图一乐,咱该干嘛干嘛,让他们等着去,被告说。
只有法院啊,还得兢兢业业,还得像模像样的给出解释和理由,走上那么一遍流程。
2、更有甚者,倘若原告没对被告做诉前财产保全,被告用这个时间转移财产了呢?
说实在的,他要真是利用这段时间干点什么,我也算能感受到一点管辖权异议的意义。但很多时候,被告也真的啥都不干,就是让你原告给爷等着。

(三)

说多了有点像吐槽了,还是给出一些建议吧。

1、提高管辖权异议成本,根据诉讼标的来。
多花点钱提的异议,应该会更有诚意,更有意义;
2、要求提交初步的证据。
没证据光凭两张嘴皮子就异议的,往后稍稍。

此外,再给遭遇维权诉讼的被告一些建议。
真要时间准备不侵权的证据,大大方方跟法院说,跟法官商量;
没啥证据就好好跟原告谈和解,甚至谈合作,毕竟很多案子还没上升到企业经营博弈的阶段,还真是单纯的一个侵权维权的事情。
这么单纯的事情,你忍心搞那么复杂吗。

不仅是浪费时间,更有玩弄法律的感觉。
吃饭的家伙自己不尊重,你还指望谁尊重你呢?


标签: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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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维权途径还不够完善吧,或者是说接手处理的部分得到的很少,确认付出不对等的劳动关系

    2020/09/08 09:5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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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最高法院对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案件审理进程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886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专门司法解释对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行为予以规制和约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体现着诉权保障、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等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程序拖延案件审理进程。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专门司法解释对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管辖权异议行为予以规制和约束,重点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主体、条件、不予审查的情形、滥用权利行为的界定及相应法律后果等问题予以明确,对于我们做好民事诉讼管辖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的制度价值在于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保障管辖权正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管辖权异议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对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客体以及程序适用等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管辖异议制度空洞化,导致部分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达到不正当目的。正如您建议中所提出的,部分当事人利用法律规定的管辖异议权,拖延诉讼,逃避实体责任,对民事诉讼效率的提升、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诚信诉讼秩序的建立均造成极大影响。
    我们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一是在现有的条件下,推进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程序改革,将管辖权异议案件归入民商事速裁案件范围,简化审理程序,简化文书样式,简化送达程序,提高审判效率;二是支持地方各级法院对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予以惩戒;三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加强对管辖权异议的规范和制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8月5日

    2020/09/08 10:2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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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贵州高院开出罚单

    发布日期:2020-06-18 19:27:07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并不少见,管辖权异议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公正,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价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比较宽松、法律成本低、缺乏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有效制裁机制等原因,当事人恶意行使这一权利以拖延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

    近日
    贵州高院对正在审理的某一审案件中
    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被告A公司开出罚单
    罚款20万元

         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管辖。A公司作为施工方,其起诉B公司要求给付工程价款的诉讼亦在贵州高院审理中,而该案系B公司诉A公司因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当而引起的损失赔偿之诉。案件受理后A公司以赔偿之诉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上海某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起管辖异议,经审查后贵州高院对A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予以驳回。之后,A公司又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对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请求将该案移送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提起管辖异议的理由具有随意性。该案管辖权异议上诉后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该案中A公司明知案件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在合议庭向其释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后仍然坚持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拖延诉讼的主观故意明显。





           法官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的行为,或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请求应有需要法院进行裁决的必要性,对法院移送管辖应有合理期待。对于明知专属管辖及级别管辖相关规定,仍然滥用管辖权异议,浪费司法资源,妨害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不诚信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供稿: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作者:罗宁

    2020/09/08 10:2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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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借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法院开出万元“罚单”!
    为拖延诉讼时间
    部分当事人随意提起管辖权异议
    扰乱了司法审判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还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近日,泉港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中,对被告黄某星作出处罚决定书,对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处罚。这是泉港法院发出的首份滥用管辖权异议“罚单”。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泉港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原告某银行泉港支行与被告黄某愿、黄某胜、洪某平、黄某星、雷某妃、福建某针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星在案涉合同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以其妻子即同案被告雷某妃的名义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主合同、保证合同发生诉讼的,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案涉主合同约定由乙方即本案原告某银行泉港支行的住所地管辖,故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依法驳回被告雷某妃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收到关于驳回异议的民事裁定书后,黄某星在已知悉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又以同样的理由以其本人名义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泉港法院裁定驳回后又提出上诉。
    2020年1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星在合同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在其妻子即被告雷某纪所提的管辖权异议被依法驳回后,再次以相同理由提出,该行为明显系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拖延诉讼,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审理,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为教育当事人,维护诚信的诉讼秩序,应对被告黄某星予以罚款。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泉港法院综合考虑决定对被告黄某星予以罚款1万元,限于7天内交纳。
    叮……
    法官说法
    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旨在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衡原告诉权以及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纠正管辖错误从而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费用低、条件较为宽松,当事人恶意利用管辖异议以拖延诉讼时间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
    因此,对于明显违反法律明文规定,不是行使正当诉讼权利,而是为一己私利达到拖延诉讼、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不正当目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惩戒。
    法官在此提醒,当事人虽享有提起管辖异议的权利,但提出异议的请求应存在合法合理的正当理由,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每位公民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合理高效地行使自身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法条指引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期间,被**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
    来源:泉港法院
    福建高院

    2020/09/08 10:2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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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20-9-8 10:25 编辑

    8月21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在一起****合同纠纷中,因被告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经贸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恶意妨害民事诉讼,该院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2018年12月10日,中国华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公司)向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新韩银行北京分行)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华阳**公司向新韩银行北京分行**2900万元,并约定了**期限。同时,新韩银行北京分行和华阳经贸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华阳经贸公司提供担保责任。

    由于华阳**公司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且华阳经贸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新韩银行北京分行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华阳**公司偿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3037万余元,华阳经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记者查询,华阳经贸公司是华阳**公司的控股股东,占69%以上股权。涉案合同明确约定,当出现纠纷时由**人即新韩银行北京分行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朝阳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当朝阳法院受理此案后,华阳经贸公司却以其住所地为东城区为由,向朝阳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法官周裕财在与华阳经贸公司充分沟通并释明了管辖权依据未果后,系统梳理了涉及该公司的相关案件发现,该公司在朝阳法院受理的自2019年至今其涉诉的全部案件中均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法官调查了解到,该公司曾经在其他法院以其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为由提出过管辖权异议,案件经其他法院审查后移送至朝阳法院。该公司还曾在朝阳法院受理的多起类似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均被驳回,且二审也予维持。不仅如此,该公司还有在同一案件中自相矛盾、反复多次地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记录。法官结合调查结果,向该公司释明了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法律风险及后果,但该公司仍拒绝撤回异议申请。

    经上述审查,朝阳法院认为,华阳经贸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滥用,且滥用意图明显,属恶意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妨害诉讼秩序,决定对华阳经贸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华阳经贸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经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最终予以驳回,维持原决定。

    周裕财法官表示,诉讼过程中,部分当事人采取的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进程的策略,实非治本之策,更浪费司法资源。今后,朝阳法院将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加强对管辖权异议的规范化指引及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的有效规制;同时希望各方当事人能以此为戒,在诉讼过程中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什么是滥用管辖权异议?

    滥用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管辖异议权行使的界限,在应知或明知缺乏管辖权异议胜诉理由的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恶意诉讼行为,其本质亦是一种违法行为。

    民事诉讼法中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在于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

    -----------------------------

    朝阳法院开出该院首张滥用管辖权异议“罚单”

      朝阳法院受理的一起****合同纠纷中,因被告中国某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经贸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恶意妨害民事诉讼,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法院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这是朝阳法院发出的首张滥用管辖权异议“罚单”。
      起诉书显示,2018年12月10日,中国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向某银行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某**公司向某银行**2900万元,**期限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同时,某银行和某经贸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按照约定,某银行向某**公司指定账户汇入2900万元。某**公司分别两次向某银行支付截止到2019年6月10日的**利息,共计87万余元。后双方签订《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将**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11日。由于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且某经贸公司未履行担保责任。某银行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偿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3037万余元,某经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朝阳法院查询到某经贸公司是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占69%以上股权。
      合同中明确约定当出现纠纷时由**人即某银行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某银行北分的住所地在朝阳法院管辖范围内,故朝阳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然而,某经贸公司以其住所地为东城区为由,向朝阳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官周裕财与某经贸公司充分沟通并释明管辖权依据未果后,系统梳理了涉及该公司的相关案件,发现该公司在朝阳法院自2019年至今受理的全部案件中均提出了管辖异议,且存在如下情形:1、该公司曾在其他法院以其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经其他法院审查后移送至朝阳法院;2、该公司曾在同一案件自相矛盾、反复多次提出管辖异议;3、该公司曾在朝阳法院多件类似案件中提出管辖异议均被驳回,且二审均予维持。法官结合过往案件及本案情况,向该公司充分释明了相关法律风险及后果,该公司仍拒绝撤回异议申请。
      经上述审查,朝阳法院认为,某经贸公司在其住所地已由多份生效裁定确认为朝阳区,且其对该事实亦作出自认的情况下,在本案中枉顾合同的明确约定及业已确认的事实,坚持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经法院充分释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后果仍不撤回申请,其行为已构成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滥用,且滥用意图明显,属恶意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妨害诉讼秩序,决定对本案中某经贸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处10万元罚款。
      某经贸公司收到处罚决定后提出复议申请。该公司认为,加大债务会影响公司重组计划,既往的案件均因原告未提出有效调解方案致使双方调解无法顺利推进,且公司位于朝阳区的实际经营地无人办公,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并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属于妨害诉讼秩序,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经贸公司在以往诉讼中自述住所地为朝阳区,并以此为由要求以往案件归朝阳法院管辖,且经多份生效裁定确认朝阳法院对某经贸公司提出的诉讼具有管辖权。该公司却仍以住所地在东城区提出管辖异议,属于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某经贸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事由,依据不足。综上驳回某经贸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诉讼过程中,部分当事人采取滥用诉讼权利拖延诉讼进程的策略实非治本之策,推进案件提质增速绝非法院独自发力所能实现,更需全体诉讼参与人共同努力。未来,朝阳法院将继续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加强对管辖权异议的规范化指引及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的有效规制;同时更希望各方当事人能以此为戒,在诉讼过程中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主动积极化解矛盾和纠纷,助力司法优化营商环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利用法律规定的管辖异议权,拖延诉讼,逃避实体责任,对民事诉讼效率的提升、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营商环境的优化、诚信诉讼秩序的建立均造成极大影响。

    2020/09/08 10:2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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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浙江杭州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一公司开出“罚单”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萧法)被法院审查驳回管辖权异议之后,某公司又两次以同样的理由对同类案件提起管辖权异议,最终吃到5万元“罚单”。近期,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20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严重浪费司法审判资源,对其作出罚款决定。
      当事人吃这“罚单”并不冤枉。2020年1月起,原告某汽车**公司陆续到萧山法院起诉杭州某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汽车服务公司”)和其他被告,要求汽车服务公司和其他被告支付各项赔偿损失共20万余元。原告以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为起诉依据,各合同都明确约定了萧山法院为管辖法院。截至2月底,萧山法院共受理相关案件7起,向汽车服务公司送达了起诉材料,并指定了答辩期限。
      汽车服务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无视双方合同明确写着的“萧山法院为管辖法院”,于3月10日,也就是萧山法院指定的答辩期最后一天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是其他被告住所地不在杭州萧山,要求移送至其他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以往的审判经验,汽车服务公司存在故意拖延时间的嫌疑,毕竟本案管辖法院明确,且汽车服务公司自己的住所地就在萧山。从诉讼便利角度来说,没有必要提出异议,但法院也不能‘论心定罪’,剥夺它提出异议的诉讼权利。”据法官介绍,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批案件不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地域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驳回了汽车服务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到了3月份,萧山法院又受理6起起诉汽车服务公司的同类案件。然而,汽车服务公司在收到萧山法院寄出的起诉状后,又“复制粘贴”了上次同样的操作——紧扣着答辩时间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连异议理由也是一模一样。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萧山法院及时向汽车服务公司送达了《不予审查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在同期同类案件中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且相关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对其就上述6案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不再予以审查。
      然而当事人并没有“消停”。《不予审查通知书》发出去后不久,萧山法院收到第三批起诉汽车服务公司的7起案件。而汽车服务公司故技重施,再次提交了管辖权异议。至此,汽车服务公司先后共向萧山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份,变成了管辖异议“复制机”。
      4月13日,针对汽车服务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萧山法院作出罚款决定。汽车服务公司依法就罚款决定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杭州中院认定汽车服务公司构成滥用管辖权异议。最终,汽车服务公司的连续不诚信行为换来了5万元的“罚单”。
      6月8日,汽车服务公司因未缴纳罚款被移送执行程序。近日,因汽车服务公司未在执行案件的指定履行期限内缴纳罚款,萧山法院已经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若汽车服务公司仍拒不履行,等待其的将会是更严厉的执行措施。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该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正确使用管辖权是合法解决民事诉讼纠纷的基础和前提,同时也是受诉法院实现审判权的根本保障。
      审判实践中发现,当双方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对案件事实或法律理解存在认知差异时,对案件的管辖会产生错误认知。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就管辖权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进而保障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性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权利的同时,也明确了该权利的行使有其限度。近年来部分当事人钻法律漏洞,滥用管辖异议权,恶意拖延诉讼程序,不仅侵害被申请人的权利,浪费司法资源,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当事人,收获的将是公正高效的优质司法服务。相***歪脑筋、占小便宜的当事人,只会因小失大最终受到法院制裁。”法官表示,《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020/09/08 10:2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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