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发布时间:2020.09.09 河南省查看:2194 评论:8

    实用新型专利,把所有的电子部件都模块化,比如数据处理模块、数据加密模块、网络连接模块、显示模块、人机交互模块等,下审查意见说数据处理模块、数据加密模块需依赖特定的计算机程序来实现相应的功能,并且要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离不开上述“数据处理模块、数据加密模块”,而计算机程序属于方法特征,可见该技术特征是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此该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但是我检索了一下发现,这种模块化的实用新型授权的很多,而且这些模块其实就是数据处理芯片、数据加密芯片,在现有技术中很常见,所以该如何答复审查员呢?

标签: 实用新型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找现有技术答辩呗

    2020/09/09 15:00 [来自辽宁省]

    0 举报
  • 第2楼
    那个申请是之前制度没有完善时申请的,那时候把控不是那么严格,现在已经不行了。

    2020/09/09 15:13 [来自广东省]

    1 举报
  • 第3楼
    18682152796 发表于 2020-9-9 15:13
    那个申请是之前制度没有完善时申请的,那时候把控不是那么严格,现在已经不行了。 ...

    不是不行,而是要求严格。

    2020/09/09 15:25 [来自辽宁省]

    0 举报
  • 第4楼
    楼上说得对,现在审查要求严格了,模块化的写法容易被驳回

    2020/09/09 15:35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5楼
    如果你能说明这些模块的东西都是现有技术,就还有争辩的余地,不然就没戏了。模块类的新型前几年很好授权,现在难了。你检索的时候按申请日降序排列一下,看看最近授权的案子,他们是怎么写的。

    2020/09/09 15:36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6楼
    模块如果你给出具体型号,应该就可以,特定的模块依赖特定的程序,给出型号了,就相当于给出程序了,应该就能行了

    2020/09/09 15:37 [来自湖北省]

    1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