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有关商标驳回的一些问题,请各位帮忙回答

发布时间:2020.09.09 浙江省查看:1815 评论:2


有关商标被驳回的一些问题:

(1)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商标的案件中,在复审申请中,需要提交一些什么样的证据材料呢?有关说明中,需要解释说明一些什么内容?

例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为ROMAN LIGER,商标局以该标志中“ROMAN”(可译为“古罗马的”,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

(2)部分驳回中,其中将驳回部分删除,这个是怎么操作的?

(3)驳回理由如果是:该标志仅由两个普通印刷体的英文字母组成,用作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种案件怎么复审?

标签: 商标驳回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1)强制条款是很难答复的,除非有其他广为人知的含义;
    2)部分驳回,如果不争取被驳的部分,可以选择分割,也可以等待商标局自动处理,结果都是对未驳回部分初步审定公告;
    3)显著性可以通过大量使用取得。

    2020/09/11 16:05 [来自辽宁省]

    0 举报
  • 第2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21/07/23 09:28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