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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修改内容看点解读,你认为哪条改的比较好?

发布时间:2020.10.19 北京市查看:2714 评论:6

本帖最后由 馋洋洋 于 2020-10-19 10:16 编辑

根据新华社10月17日发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专利法修改内容对照表:https://bbs.mysipo.com/thread-1098809-1-1.html


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看点:增加了“整体或者局部”的表述,强调局部设计保护的重要性,这一点有利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实践中,很多侵权人常常抄袭一件外观设计的局部设计,将一件外观设计的一两个亮点进行抄袭,或者对亮点进行组合。为避免这种情况,专利权人往往对一个产品的整体和局面要申请很多外观设计专利,新的修改有利于外观设计的全面保护,也减少了专利权人的成本。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看点:增加了“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看点:原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这一点是关于专利的实施,放在专利实施的那一块更合适。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看点:强调加大对发明人的保护。这一点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这里还有进一步明确的空间。专利法强调加大对发明人的奖励,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的方式都涉及到单位的根本利益,容易产生纠纷。笔者了解到不少企业为了规避这一条款,直接不让真正的发明人署名,发明人全部变成企业的股东。这样反而让发明人置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如何贯彻好这一条款,在企业与发明人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肯定需要更加明确可操作性的细则。否则促进奖励发明人的条款,反而让发明人失去更多,不但发明的经济利益无法保证,连署名权这样的人格权也没有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看点:这一条是专利法的“打神鞭”。专利天然是用来排除竞争的,排除到什么程度构成滥用专利权,这个尺度是难以把握的。这一条款的尺度直接决定着整个专利法的效果。可以说这一条是整个专利法的控制器,它的解释可以随时收缩专利法的尺度。预计在以后的侵权诉讼中,侵权人对专利权人的反驳,肯定会清一色地加上这一条款,指控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排除竞争损害公共利益。特别是在药品领域,侵权人会举出很多药品救人的案例,或者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等情况。如何平衡,实践中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解释。


六、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


将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看点:加大专利信息的利用。这一点具有积极意义。专利的本来是公开换保护,公开就是为了公众可以从专利中汲取知识和影响,进而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中国的企业总是善于分析竞争的产品,不太在乎专利信息的利用,或者说不擅长利用专利信息。实际上IP landscaping是跨国公司进行研发创新的关键一环,在研发前全面梳理现有专利的构思,不仅是考虑专利风险,更重要是从现有专利中汲取营养,积累知识。


七、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看点:这一条是与时俱进的条款,与当下的新冠疫情有关,在特殊情况下,比如有人研发出了针对新冠的新措施,可以为公众利益立即公开,之后再申请专利,不丧失新颖性。当然,如何认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看点:强调了了原子核变换方法本身也不具可专利性,条文更加全面。


九、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十、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看点:这两条修改是关于优先权的具体规定。


十一、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看点:这一点是适应性修改。


十二、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看点:这一条是本次专利法修改的几大亮点。


首先,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从10年增加15年。


其次,强调实质审查期限增加,适当延长保护期。新的修改与美国的专利期限补充有点类似。一般情况,我们在计算专利期限时,直接看申请日,向后推迟20年就是到期日。但是美国专利特殊,因为有审查耽误期限的补偿,还要看下disclaimer补偿的期限,算起来特别麻烦。以后看中国专利的期限,也不能只从申请日向后推迟20年了,还要审查过程中耽误的期限。当然很多专利权人会利用这一条,对于不能立即推出到市场的产品,可以故意延长审查期限,这样可以实质上延长专利的保护期限。这一点对专利实践肯定会带来一定影响。


第三、明确了药品专利的期限补偿。这一点也与美国类似。药品研发周期长,审批流程复杂,这样导致药品的专利保护期限远低于20年,很多药品刚上市距离过期就不远了,不利于药品的专利保护。这一点美国有成熟的做法。修改有利于药企的专利保护。


十三、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十四、将第六章的章名修改为“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看点:这两条是适应性修改。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看点:强调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看点:这也是“开放许可”的许可。目的在于促进专利的实施与推广应用。但是效果很难说。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看点:这几条都是开放许可的规定。实践中,许可往往专利权人通过各种措施敲门实现的。这一点其实可以参考目前一些跨国企业的开放许可措施,比如丰田汽车的新能源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其他企业是非常谨慎的。


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六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二十、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看点:强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直接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二十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看点:这几条一直被当成专利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专利侵权赔偿主要遵循填平原则,赔偿数额限于补偿损失或者获得利益吐出来即可。但是在这一原则下许多侵权者也是有利可图的,只要竞争对手有最新产品上市就会很快跟着上马,不在乎是否侵权,最坏的结果是赔掉利润,甚至利用诉讼策略拖延,等到专利诉讼结束后,相关产品已经更新换代了。惩罚性赔偿,提高法定赔偿上限。惩罚性赔偿是1到5倍,这一点目前应该是全世界最高的,超过美国的3倍。一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后,故意侵权将会受到致命的打击。在侵权索赔中,专利权人肯定会指控故意侵权,尤其许多专利权人提示过相关技术申请过专利,侵权人极有可能会承担多倍赔偿的责任。这就需要企业在产品开发前更加重视专利预警和产品风险分析(FTO)。假装不知道专利存在的风险会更大。


法定赔偿的上限提高500万。法定赔偿原则上只有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益以及合理许可费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使用的。但是以前专利权人获得证据比较难,所以法定赔偿用的过多。这一点以后或许有改善。


二十四、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二十五、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看点:这两条是关于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的。


二十六、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二十八、删除第七十二条。

二十九、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本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文章作者:佑斌,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E_nxvQ4Xqjdp4EGDASZr4g



标签: 新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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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这版专利法,没有什么创意,只有增加了一点惩罚性赔偿,但是“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本身就不清楚,什么是故意,什么是不故意,什么情节严重,什么情节不严重,说不清楚。1-5倍,5倍很可能是正泰打施耐德的。通常还是1倍的,不要指望太多。

    2020/10/19 17:20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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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对今年考试应该没影响吧

    2020/10/19 18:2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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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0 20:11:08 [来自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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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2 00:40:4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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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这肯定会考的啊

    2020/10/21 09:10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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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我觉得还是更加完善了,毕竟改变是一步步实现的。。。。
    乐观点看,对未来充满希望,哈哈哈

    2020/10/21 09:47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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