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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口审时更换最接近对比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17 浙江省查看:1718 评论:4

请教各位,比如说无效请求书的证据组合是对比文件1+2,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对比文件进行比对,后来发现以2为主可能会更好,那口审的时候可不可以主张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合议组会接受吗?

标签: 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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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口审主要是基于之前提交无效文件中记载的无效手段来进行现场答疑和核实,新增的手段专利权人会抗议,合议组一般不会考虑

    2020/12/18 08:3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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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哎,教你一下吧。如果你直接这么说,合议组会疑惑,但是你的对家会拒绝,所以合议组会拒绝。你直接说,无论是以D1做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D2,还是以D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D1,都能够把专利权利要求1给无效掉。为了节省时间,我们无效宣告开庭时,只以D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对于采用D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组合对比方案,就不讲了,道理是相同的,我们会在庭后书面意见中,予以书面陈述,请问合议组是否可以?合议组一定会说:就这么办。

    2020/12/18 09:4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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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改因截温 发表于 2020-12-18 09:42
    哎,教你一下吧。如果你直接这么说,合议组会疑惑,但是你的对家会拒绝,所以合议组会拒绝。你直接说,无论 ...

    庭后还可以提交新的意见陈述么

    2021/02/03 11:29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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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

    2021/05/28 10:26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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