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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专利法详解》的质疑?

发布时间:2021.01.18 上海市查看:1338 评论:11

      在《互联网+专利法的研究》第二章,我对《专利法详解》这部著作(伊新天著),共有四个地方提出过质疑,其中的一个质疑是这样的;
       《专利法详解》教导专利代理人;一定要极大提高我国专利代理人的撰写水准,否则将来走出国门是要吃大亏的……。
专利代理人必须要把侵权者有可能采取的,规避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的所有技术方案,全部要能够事先估计,这样才能撰写出具有最宽广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书,让专利侵权者钻不到空子………。
        我对上述观点的批驳是;假如专利代理界有这样出神入化的代理人,那么,表现在棋类竞赛上,也就可能有这样的棋手,他能够把对手有可能的所有棋招,全部能够事先估算,然后走出滴水不漏的应着,如果是那样,他就是永远的棋王。
        表现在军事上,他也就有可能把对手的军事部署,全部能够预先估计,那么他就是常胜将军。
        可是世界上没有永远的棋王,也不存在永不言败的常胜将军,所以在专利界,也不可能撰写出滴水不漏的权利要求书。
        最后我希望伊先生能够亲手动手,撰写几个权利要求书让大家看看,也好让广大的代理人领教啊?
        真是站着说话腰不痛,事实上,国外的代理人水准也并不见得那么高明。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颁布后二年之内,专利权人觉得专利保护范围小于说明书,可以有一次主动补正权利要求书的机会。
        《专利法》的制度设计,就规定了专利权人必须先出牌,公开了权利要求书,根据《博弈论》原理,对于隐蔽自己意图的后手,就可以占便宜,所以说,假如能够颠倒出牌顺序,让专利代理人看到了侵权产品,再根据侵权产品撰写权利要求书,那么一定可以把侵权产品划入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
        而“担保制”方式的专利权核准制度,就可以让专利权人看到了侵权产品再定制权利要求书。因为在“担保制”核准方式下,即使专利权人不恰当地扩大了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也不可能侵犯社会公众合法利益,公众可以通过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把保护范围不恰当的权利要求书无效掉,专利权无效之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还能获得赔偿。
        因此,在“担保制”下,允许专利权人看了侵权产品,再撰写权利要求书,一件专利申请允许捆绑多份权利要求书,但是每一份权利要求书,必须缴纳一笔“专利权担保金”。如此,侵权者想要逃脱侵权的指控,在“担保制”下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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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可能不知道,尹新天老师在11月份已经去世了。。

    2021/01/18 20:18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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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尹老也轮的到你质疑?尹老研究专利法的时候你估计还在幼儿园吧

    2021/01/18 20:59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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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事儿太多

    2021/01/19 00:19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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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你看的伊新天的呀,那估计看的是盗版的

    2021/01/19 06:1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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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你对专利有近乎偏执的误解,另外为啥你当年吃的亏,还是没有感悟。自己的问题,为什么总觉得是制度的问题

    2021/01/19 08:42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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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MMM沉鱼 发表于 2021-1-18 20:59
    尹老也轮的到你质疑?尹老研究专利法的时候你估计还在幼儿园吧

    这个先后有啥关系,这么说只要老一辈研究过的后辈就不能研究了,什么奇怪的言论

    2021/01/19 09:03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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