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服非正常专利申请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21.03.18 北京市查看:5012 评论:22
本帖最后由 IP之声 于 2021-3-18 18:14 编辑
昨天说到,“此次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60%已由申请人主动撤回”。
那么剩下的40%,有多少是准备、正在,或者是已经申诉了呢?
之前一直有传言说,申诉成功率不大。要知道2018年底那批,只有总数1%的申请人申诉成功了。
那么,如果此次申诉不成功,最终被下发了《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那专利申请人下一步该怎么办?
还要继续准备跟国知局打行政诉讼,要求撤回《通知书》,摘掉“非正常”的帽子么?
可能你之前一直以为,可以这么干;
但今天我来告诉你,行不通!
早在2015年,最高法就公布了两个关于“非正常”专利申请认定的判例。
两份裁定书的案号分别是(2015)知行字第99号(文末有全文截图)、(2014)知行字第99号(可以点击文末的阅读原文)。
首先,要感慨一下我还是太年轻。
原来早在2010年,国知局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监控和处理工作组”,就曾认定过个别专利申请为“非正常”,并发出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
国知局认为他们的依据是: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专利法授予的专利管理职能于2007年8月27日颁布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工作合法有据。
两家专利申请人不服,分别发起行政诉讼,其中还请求撤销《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
两件案子经过一审、二审,最后都向最高院请求再审,而最高院最后还是驳回两家专利申请人的申诉,并认为:
认定“非正常”专利申请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实质上属于过程文件,并不是对申请人产生实质影响的最终结论。
所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两个裁定其实没问题,而且还是最高法的。但可能让你一下子,
懵逼了...
你可能一直以为,被认定为“非正常”,是最终结论,可以行政诉讼;
但最高法却告诉你,不,它不是,
它其实只是行政告知,属于过程文件...
于是问题来了:
难道国知局认定“非正常”专利申请,成了“一言堂”?
只要被认定“非正常”,就束手无策了么?
即使“被误伤”,也不能打行政诉讼?岂不是没处说理去了么?
难道最新颁布的《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https://bbs.mysipo.com/thread-1104796-1-1.html),里面提到的行政诉讼等救济措施是“诓”我呢?
不要急,国知局显然一直知道《通知书》的性质,也不会忘记2015年的两份裁定书。
所以,你再好好看看《办法》的第三条:
里面明确写了,不服“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的,只能陈述意见,提交证明材料,即申诉;
而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措施的,只是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即对专利申请人产生实质影响的最终结论不服的;
包括在申诉失败后,对专利申请最后下发的驳回决定不服的;
对视为撤回、视为未提出等结论性的文件不服的等等。
其实,还是行政诉讼中,常见的那几样...
但就是不包括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不服的!
注意!不要一说被认定“非正常”了,就被《非正常专利申请确认通知书》吸引了视线,转移了矛盾,搞乱了主次。
你以为它是认定结论,
其实它只是行政告知!
好了,关于救济措施的解读就到这里。
我只能帮各位准备、正在申诉的专利申请人、代理师们这么多了...
作者:韩百科君,来源:百科君的IP杂谈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P_Zt27H4nXkimZ_0FKhJ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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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08:37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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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13:40 [来自黑龙江省]
0 举报科技楼立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人也不是吃白饭的,一层层审核不是摆设
那些叫嚣着说自己冤屈的,真的就是冤屈么
非正常中,存在了很多信息不对称,这个不对称也未必就是审查人员造成的,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的时候,目的是什么?
而且到现在为止,也没有见到谁晒出来非正常的专利悄悄,也让我开开眼
2021/03/19 13:4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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