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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凶猛(16)专利权属纠纷诉讼对决

发布时间:2021.03.20 广东省查看:1756 评论:4

本帖最后由 企业IPR阿明 于 2021-3-20 15:41 编辑

Karen快步走进平川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大厅,张小枝急急忙忙的跟了上来,离开庭还有二十分钟。


Karen边走边问:“张助理,请简单复述一下案情!”


张小枝紧跟karen身后不紧不慢的回答:“莫林公司的法务助理赵谦虚称,他们公司四年前委托双喜公司开发了一款智能电子通讯产品,因为莫林公司觉得双喜公司开发出来的产品并不符合莫林公司大客户雷声公司推向市场的设计需求,于是莫林公司又另外委托捷进公司开发了此款产品,最终大客户雷声公司认可了捷进公司开发的此款产品。雷声公司在将此产品推出市场时,双喜公司购买此款电子产品,检测判定中发现此产品A结构、B结构、C结构都采用了双喜公司原来的设计方案,并落入了双喜公司有效的A专利,B专利、C专利的保护范围,于是双喜公司与雷声公司洽谈赔偿事宜,最终谈判失败,双喜公司诉诸法院请求判赔八百万元。雷声公司要求莫林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Karen神情严肃的点点头:“没错,按照双喜公司起诉雷声公司的相关信息,雷声公司涉及触犯了专利法的那一条?”


张小枝立马回答道:“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Karen欣慰的笑了笑:“很好,说说你的思路?”


张小枝头脑瞬间凌乱,一片空白,思路,什么思路,畏惧的迎上karen利剑般的眼神,语无伦次道:“雷声公司,没有,他们没有,没有侵犯双喜公司专利权的动机!”


Karen皱起眉不悦的说道:“根据我们掌握的有关信息和相关证据,我们首先要分析当事人莫林公司是否与双喜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及知识产权归属事宜,然后再判断双喜公司用于起诉的三项专利是否为现有技术或当事人莫林公司有无提前提起三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另外再和雷声公司确认双喜公司发律师函及侵权通知时间距离起诉时间有无超过三年......”



张小枝唯唯诺诺的说道:“我知道,这是专利法第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四条规定。”


Karen压低声音表示她的不满:“张助理,你记住你的身份是律师,不是法条复读机!”


张小枝涨红了脸,紧闭嘴唇低下头。



就在karen准备继续点拨已工作一年多的男助理张小枝时,对面传来一阵爽朗的笑声。原来是美梦成真律师事务所前任律师刘尘和双喜公司的专利工程师张美丽。

庭审即将开始,原被告双方皆已入席,书记员当庭宣布法庭纪律及规则。


“原告平川市双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喜公司)诉被告平川市莫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林公司)、雷声智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雷声公司)、平江云电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平电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尘律师,雷声公司与莫林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karen律师,平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梦梦律师到庭参加本案诉讼。”


原告双喜公司张美丽当庭递交相关证据及材料,刘尘依旧风度翩翩不紧不慢的说道。


“尊敬的审判长,我方当事人双喜公司请求事项如下:1.莫林公司、雷声公司停止使用、生产、销售侵害ZL20142029××××.1专利权的产品,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平电两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ZL20142029××××.1专利权的产品;”


“2.平电公司停止帮助侵权行为,包括删除涉嫌侵权产品的网络链接,不再为相同的侵权产品提供网络链接;”


“3.三被告共同赔偿双喜公司经济损失700万元(含维权成本);”


“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双喜公司于2014年8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上下传动的电子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29××××.1,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6月7日,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原告发现莫林公司、雷声公司、平电销售有限公司**司生产、使用、销售,并在电商网络平台销售、许诺销售的一款电子设备产品中包含的电子结构与上述涉案专利相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固定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取得了被诉侵权产品。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莫林公司的高级法务助理赵谦虚听完刘尘律师的陈述已汗流浃背,他隐瞒了Karen保密协议之外另外还有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需要莫林公司支付研发费用后相关技术权属才能转让给莫林公司。


Karen抓住核心问题辩诉道:


“尊敬的审判长,我方当事人答辩事项有如下四点:”

“一、涉案专利权应归我公司所有,我公司已经在平川市人民法院另外提起了专利权属的诉讼,双喜公司无权就涉案专利向我公司提起诉讼。”


“二、即便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不应归我公司所有,但我公司就涉案专利享有共有权,双喜公司同样无权起诉我公司专利侵权。”


“三、即便法院认为我公司不能够独有或共有涉案专利权,根据双喜公司向我公司所发的函件及相关合同,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公司作为委托开发一方至少可以依法免费实施该专利,双喜公司同样无权起诉我公司侵权。”


“四、即使前面三点意见不能成立,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我公司已经就产品的生产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并生产了样品,享有先用权,也不构成侵权。”


这时双喜公司的专利工程师张美丽得意洋洋的看向karen突然发言:


“尊敬的审判长,针对被告代理人Karen律师第一点我司反驳如下:”


“我司与莫林公司2013年12月签订保密协议,此份保密协议我司法务人员审查后与莫林公司多次商讨后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这份补充协议第6条有明确说到,莫林公司如委托双喜公司研发这批电子产品,成功后必须将订单给予双喜公司生产,否则莫林公司需要向双喜公司支付五十万元的研发费用,乙方双喜公司在提交样品或样机三个月内,甲方莫林公司需给予确认是否合格,如甲方确认不合格,甲方需支付乙方研发费用五十万元,如未在三个月内支付,则相关技术知识产权归双喜公司所有!”


“因此被告律师陈述的第二点和第三点不成立!另外在被告律师提交的材料证明中仅仅提供了莫林公司2013年6月制作的说明书,而莫林公司提供的相关技术邮件记录及另一份合同委托书日期为2014年6月份,而莫林公司与我司邮件往来相关技术的日期为2014年3月份,根据补充协议约定相关技术知识产权均归我司所有,因此仅凭说明书不能证明莫林公司享有先用权!”


“尊敬的审判长,我司强烈要求被告方提供完整的邮件内容,以便我方查证甲方莫林公司是否将我司的研发技术内容转发给第三方公司进行二次开发。”

karen转头看向神色慌张的赵谦虚,她心想这位莫林公司的高级法务助理到底还隐瞒了自己多少事情?


作者:企业IPR阿明     微信公众号:华语森林       更多精彩请关注淘贴知产凶猛。

标签: 知产凶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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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文采不错

    2021/03/20 17:00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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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可以写成小说了,顶

    2021/03/20 17:41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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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21/03/20 22:58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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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来啦

    2021/03/22 10:1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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