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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学习之“利用直流/DC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无效案

发布时间:2021.05.10 湖北省查看:4778 评论:0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布了2020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包括发明专利无效案7件、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2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1件,案件覆盖了机械、电学、通信、医药、化学和外观设计等领域,反映了典型性或普遍性法律问题,并对现有审查标准进行了深入阐释。



笔者在对上述十大案件的审查决定进行学习之后,发现其中部分案件对专利代理师学习并理解撰写、答复等代理技巧有很大的帮助。因此,计划推出系列文章,对其中部分案件的审查决定进行解读,基于各案的决定要点,提炼其中所体现的合议组的审查观点,并将其与专利代理师的日常代理实践相结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为第二篇,所针对的案件为名称为“使用DC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的发明专利无效案。该案的审理结论是宣告无效。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认为该专利涉及光伏领域,决定强调,对技术术语的理解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以专利的公开内容和本领域通常含义为基础,避免对技术术语的过度解释。

案件编号
第4W110154号
决定日
2020年12月26日
发明创造名称
使用DC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
国际分类号
H02J 3/38,H02J 7/35
无效宣告请求人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
太阳能安吉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号
201210253614.1
申请日
2012年07月20日
优先权日
2011年07月20日
授权公告日
2016年12月21日
无效宣告请求日
2020年03月17日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存在理解上的争议,为了确定其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为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判准备基础,需要对这些技术特征进行理解,以避免因理解的差异造成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误判。对这些争议技术特征的理解,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以专利的公开内容为基础,以本领域的通常含义来理解,必要时可以结合专利权人的解读,这样既可以向公众厘清专利发明构思的应有之义,又可以保障公众的公示信赖利益。但是,专利权人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争议技术特征进行解读,如果专利权人意图通过过度解读争议技术特征,扩张专利的公开内容,规避现有技术或者引入专利公开内容从未记载的技术手段,则不仅不利于合理正确地理解争议技术特征,而且还损害了公众的公示信赖利益,合议组将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严格讲,本案例包括针对两个不同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均为以色列的太阳能安吉科技有限公司,而请求人均为中国的华为公司。另一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0780045351.2,专利名称为利用直流电源的分布式电能收集系统,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号为第47398号,本案为第47400号。二者为系列案件,审理结论均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直流电源案”的审查要点主要在于技术启示,本文不做具体展开,而是把分析重点放在“DC电源案”上。

该案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维持分布式电力系统的可靠性的装置,包括:
输入端子;
输出端子;
功率变换器,其中所述功率变换器能操作以将在所述输入端子处的输入功率变换成在所述输出端子处的输出功率;以及
控制器,其适合于控制所述功率变换器的功率变换,并且配置成:
接收来自温度传感器的温度信号,所述温度传感器连接到所述控制器的输入端且适合于测量所述功率变换器中的或所述功率变换器的环境中的温度;以及
基于所述温度信号来减小所述输入端子处的所述输入功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输入端子适合于连接到光伏电池板,且其中所述功率变换器能操作以将在所述输入端子处从所述光伏电池板接收的所述输入功率变换成在所述输出端子处的所述输出功率。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
其中所述控制器配置成根据一个或多个预定标准使用控制回路设置在所述输入端子处的输入电压和输入电流中的至少一个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预定标准包括基于作为来自所述温度传感器的输入的所述温度信号的至少一个温度标准。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输入端子适合于从光伏电池板接收所述输入功率,其中所述功率变换器能操作以将在所述输入端子处从所述光伏电池板接收的所述输入功率变换成在所述输出端子处的所述输出功率,且其中一个或多个预定标准规定基于作为来自所述温度传感器的输入的所述温度信号来最大化所述输入功率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
负载,其包括负载输入端子和负载输出端子,所述负载输入端子配置成从所述功率变换器接收所述输出功率。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负载是逆变器或直流DC到DC功率变换器。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温度信号指示被配置成向所述输入端子提供所述输入功率的太阳能电池板的温度。
9. 一种用于维持分布式电力系统的可靠性的方法,包括:
接收在功率变换器的输入端子处的输入功率;
将所述输入端子处的所述输入功率变换成所述功率变换器的输出端子处的输出功率;
接收对所述功率变换器中的温度的测量结果或对所述功率变换器的环境中的温度的测量结果;以及
基于所述温度的测量结果减小所述功率变换器的所述输入端子处的所述输入功率。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在所述输入端子处从光伏电池板接收所述输入功率。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根据一个或多个预定标准设置在所述输入端子处的输入电压和输入电流中的至少一个。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减小包括减小所述输入端子处的输入电压或输入电流,从而降低所述温度。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减小不包括完全停止所述输入功率到所述输出功率的所述变换。
14. 一种用于维持分布式电力系统的可靠性的装置,包括:
微控制器;以及
存储软件的存储器,当所述软件由所述微控制器执行时将所述装置配置成:
控制功率变换器以将在所述功率变换器的输入端子处的输入功率变换成在所述功率变换器的输出端子处的输出功率;
接收来自温度传感器的对温度的测量结果,所述温度传感器连接到所述微控制器的输入端且适合于测量所述功率变换器中的或所述功率变换器的环境中的温度;以及
基于所述温度的测量结果来减小所述输入功率。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减小包括对太阳能电池板的最大功率点跟踪。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还包括所述太阳能电池板。

可以看到,16条权利要求中包括3套主题,且写法也比较偏美式,部分内容甚至有些绕口,当然,只要表达是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则无可厚非。

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相应修改,具体为: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11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9,将从属权利要求11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和从属权利要求5的部分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4,删除权利要求8,适应性调整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也就是只剩13条权利要求了。

其中,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被限定至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而是直接被删除了。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先来看看请求人的其中一条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3、5、10、1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7、9-16相对于对比文件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可见,在采用对比文件4评述新颖性时,提到了所有权利要求,唯独没有权利要求8。笔者推测可能是权利要求8本身表述就存在一定问题,请求人将其与其他权利要求进行了区分,专利权人研究后发现其可能对创造性也没有帮助,还可能会引起其他例如不清楚的问题,干脆就将其删除了。至少从这一点看,双方在无效阶段都还是比较严谨的。

但是,在专利权人进行了上述修改后,请求人却指出上述修改超范围了。

请求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7是方法权利要求,其增加的技术特征“根据一个或多个预定标准设置在所述输入端子处的输入电压和输入电流中的至少一个,且其中一个或多个预定标准规定基于所述温度的测量结果来最大化所述输入功率”位于技术特征“基于所述温度的测量结果减小所述功率变换器的所述输入端子处的所述输入功率”之后,两个技术特征分别代表前后两个步骤,导致权利要求7限定了先执行减小功率,后执行最大化输入功率,而本专利原始申请文本记载的方案为先执行最大化输入功率,后执行减小功率以降低温度,因此权利要求7超出了本专利原始申请文本记载的范围,同理权利要求1、11也超出了本专利原始申请文本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可以看到,由于三套独立权利要求是对应的,请求人没有选择第一套装置权要,而是选择第二套方法权要作为切入点。由于方法通常是由步骤组成的,而步骤通常是有执行先后顺序的,顺序的不一致确实有可能导致方案本身的变化。关于这一点,我们在看完合议组的相关意见后再细说。

合议组经查认为:首先,权利要求7增加的技术特征“根据一个或多个预定标准设置在所述输入端子处的输入电压和输入电流中的至少一个,且其中一个或多个预定标准规定基于所述温度的测量结果来最大化所述输入功率”已经明确记载在本专利的申请公开文本的说明书第0011-0013、0102段中;其次,根据本专利记载的技术方案可知,上述技术特征中的“最大化输入功率”表示本专利用于维持分布式电力系统的可靠性的方法中的太阳能电池板的最大功率点,技术特征“根据一个或多个预定标准设置在所述输入端子处的输入电压和输入电流中的至少一个,且其中一个或多个预定标准规定基于所述温度的测量结果来最大化所述输入功率”和技术特征“基于所述温度的测量结果减小所述功率变换器的所述输入端子处的所述输入功率”已经限定了权利要求7的方法以最大化的输入功率为基础,基于温度信号减小输入功率;最后,由于太阳能电池板的最大功率点是功率转换器可以从太阳能电池板中抽出的最大功率,其由太阳能电池板本身负载特性、日照量和环境因素等决定,当减小输入功率后,将不能实现太阳能电池的最大功率点追踪,也就是说不可能在减小输入功率后仍能够执行最大化输入功率,所以请求人提出的“先执行减小功率,后执行最大化输入功率”技术方案实际上是不合理的且客观上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方法并不包含请求人提出的这种技术方案。综上,权利要求7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1和11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可以看到,合议组首先指出补入的内容都记载于原申请文件中,当然这点肯定也没有异议,毕竟都是原本记载在其他权利要求中的特征。其次,基于说明书内容对补入特征进行了解释。最后,指出方案只可能基于先A后B的方式实现,而不可能是请求人提出的先B后A的形式,因为先B后A无法实现。

这可以给专利代理师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提个醒,特别是对于主要处理方法类案件的电学专利代理师和部分化学专利代理师。在撰写方法类案件时,一定要合理考虑各步骤的逻辑性,因为步骤顺序其实也是一种隐性的技术特征。

如果各步骤本就应该有先后顺序,最好能明确体现出来,一方面,在权要求中,在先步骤的特征最好能被相关在后步骤引用,如果部分特征间没有明确的先后顺序,至少在独权中不要进行拆分,可以先写在一个步骤中;另一方面,在说明书中,可以通过对各步骤中特征作用的描述及整体效果的推导,进一步体现出方法执行的逻辑性。如本案一样,即使权利要求中没有明确的步骤顺序或者看似相反的步骤顺序,但通过说明书内容也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各步骤的实际顺序。如果所有步骤或部分步骤间没有明确的先后顺序,权利要求中还是可以包括的形式列出所有步骤,但说明书中最好对相应步骤的顺序进行说明,例如可以说明步骤A可以先于步骤B执行,步骤B也可以先于步骤A执行,或者步骤A和步骤B可以同时执行;另外,此时附图中的流程图也要注意,对于不是按文字描述先后顺序执行的方案,流程图中各步骤间最好不要加箭头,对于并行执行的步骤,不妨就将其画成并列形式。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对各步骤进行阿拉伯数字编号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如上所述,如果文字描述足以确定各步骤顺序,不编号其实也没实质性影响,但对于本没有顺序的步骤,如果因为编号被可能认为有顺序了,这时就要考虑一下了,对于需要循环执行或者回引的步骤,出于叙述简洁的考虑,可以进行编号。

当然,这其中的基本原则是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要相辅相成,即使后期遇到类似无效理由,也可以基于前期充分、合理的记载内容而予以反驳。

再回到双方对权利要求1的主要争议焦点,即如何准确理解技术特征“基于所述温度信号来减小所述输入端子处的所述输入功率”(下称争议技术特征1)以及“其中所述控制器配置成根据一个或多个预定标准使用控制回路设置在所述输入端子处的输入电压和输入电流中的至少一个,且其中一个或多个预定标准规定基于作为来自所述温度传感器的输入的所述温度信号来最大化所述输入功率”(下称争议技术特征2)。

专利权人认为:争议技术特征1和2的正确理解应为,在功率变换器温度过高时减小其输入功率,同时,在减小功率变换器的输入功率以降低功率变换器的温度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使功率变换器的输入功率尽量大。其中,变换器输入功率的减小是以太阳能电池板的最大功率点即MPPT点为基准进行减小,减小的输入功率必然小于最大功率点,因此,在输入功率减小的前提下的最大化输入功率也不会是太阳能电池板的最大功率点,而是视情况将输入功率尽量维持在较大的输入功率;减小输入功率不希望功率变换器的完全停止和完全停止输入功率到输出功率的变换,而是希望视情况尽可能地保持输入功率;基于温度信息最大化输入功率实际上指的是在功率变换器的输入功率减小的前提下的最大化输入功率,并非指太阳能电池板的最大功率点,而是视情况尽可能地保持输入功率。

请求人认为:“最大化”和“尽可能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专利的“最大化”功率是指太阳能电池板的最大功率点,专利权人提出的“尽可能大”仅是个理念,本专利说明书既没有公开“尽可能大”的技术方案,也没有描述如何实现“尽可能大”的技术手段,而且在最大化功率的基础上进行输入功率的减小以后就不存在再进行最大化功率的可能。

客观讲,如果仅从字面意思出发,上述争议技术特征1和2还是比较难理解的。不过专利法第59条规定,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是,上述专利权人对技术特征的解释,似乎并没有完全基于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而请求人认为专利人混淆了部分概念。

合议组从说明书中记载上述内容的部分着手,即对说明书第0010段、0012段、0101段、图8等部分进行分析,并经分析指出:

本专利公开的技术方案主要关注根据温度信号调节最大化的输出功率,当温度信号异常时,基于温度信号,减小最大化的输入功率,并未公开在减小功率变换器的输入功率以降低功率变换器的温度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使功率变换器的输入功率尽量大,本专利的说明书实施例也未给出具体实现的技术手段,即专利权人对于争议技术特征1和2的解读“在功率变换器温度过高时减小其输入功率,同时,在减小功率变换器的输入功率以降低功率变换器的温度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使功率变换器的输入功率尽量大”实际上是专利权人对争议技术特征1和2的过度解读,该解读扩张了争议技术特征1和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引入本专利公开内容中从未记载的技术手段,不仅不利于合理正确地理解争议技术特征1和2,而且损害了公众的公示信赖利益,合议组不予支持

可以看到,合议组的分析结论是专利权人对争议技术特征进行了过度解读。但同时,合议组还指出:

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存在理解上的争议,为了确定其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为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判准备基础,需要对这些技术特征进行理解,以避免因理解的差异造成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误判。对这些争议技术特征的理解,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以专利的公开内容为基础,以本领域的通常含义来理解,必要时可以结合专利权人的解读,这样既可以向公众厘清专利发明构思的应有之义,又可以保障公众的公示信赖利益。但是,专利权人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争议技术特征进行解读,如果专利权人意图通过过度解读争议技术特征,扩张专利的公开内容,规避现有技术或者引入专利公开内容从未记载的技术手段,则不仅不利于合理正确地理解争议技术特征,而且还损害了公众的公示信赖利益,合议组将不予支持

可以看到,合议组认可“必要时可以结合专利权人的解读”,也就是在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基础上,如有必要,专利权人可以进一步解释,不过不能过度解读,以扩张争议技术特征所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

虽然,其中有个“必要”,但至少说明确权程序中还是有可能引入专利权人的相关解读的,“必要”类似于其他法规中“原则上”、“一般”、“通常”等保底性表述。

即便如此,代理师在进行撰写时,还是要注意这个问题,就是即使权利要求采用的是比较上位的写法,但说明书中务必进行充分的描述,最好体现相关特征的作用、技术效果的推导以及适当的具体示例说明与扩展等。这样在授权阶段,也就是答复审查意见时,若权要中特征实在很难争取到创造性,还可从说明书中再提炼一些有帮助的特征;在确权阶段,也就是应对无效时,即使不能补入说明书中的特征,但至少可以基于说明书中比较详实的内容进行解释,哪怕做出一些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的解释性内容也是有可能被接受的。

本案专利权人进行上述过度解读是为了在进一步的创造性评述中增加筹码,这也从侧面显示请求人提出的创造性无效理由是比较具有杀伤力的。

我们知道,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一般会包括多项。针对本专利,请求人提供了16份证据文件,并分别从A33、A26.3、A26.4、R20.2、A22.2和A22.3提出了相应无效理由,其中针对原独立权利要求1、9、14的创造性证据组合方式包括:

以对比文件1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9、14相对于对比文件1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11和对比文件1-10、12以及13中的任一项及其组合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以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以对比文件5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以对比文件6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以对比文件10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针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就不展开了。可以看到,请求人进行了大量工作,针对原独立权利要求,就提出了8种创造性证据组合方式。最终,合议组选择了第三组,也就是以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评述,并指出:

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对比文件2对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并未展开,其篇幅达4页有余,字数接近6000字。可以想象,采用8种创造性证据组合方式,请求人将付出多少精力。不得不说,华为及其代理机构不仅在专利授权阶段的处理质量较高,在专利确权和维权阶段所展现出的专业素养也是值得所有同仁学习的。

在大家的常规印象中,华为的主要业务或者说主要专利应该集中在通信相关领域,但在本系列案中,华为花费大量精力无效了专利权人的两个光伏领域的专利。且近几年,两公司在国内外发起了多起无效宣告和侵权纠纷,对业界产生了广泛影响。本系列案在判决结果上对华为有利,但作为专利从业人员,其中体现的裁判思想和处理方式更值得关注。


往期回顾:

文章来源:徐师付的知产主义

标签: 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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