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分案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02 江苏省查看:66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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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分案制度和日本分案制度已跟大家分享,本次向大家介绍一下欧洲分案制度。
欧洲分案制度
欧洲专利法同样有“单一性”的规定,如果一件申请包含了超过一个发明点,申请人通常需要以分案的形式对超出的部分加以保护,分案可以享受与母案相同的申请日和优先权。
1、分案提出时间
在2014年以前,欧洲专利局(EPO)对于分案提出的时间有比较严格的规定。而自2014年4月1日新规生效后,EPO废除了有关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分案期限的条款。
根据新规,对于任何未授权的欧洲专利申请,都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具体的:
1)在申请进行中,可以主动申请分案;
2)在先欧洲申请已经收到官文被告知案件即将授权,在授权日前还是可以提起分案申请;
3)如果在先欧洲申请被驳回,在上诉期内,分案申请仍可有效地提出。
2、分案申请的实质要求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6]第76(1)条规定,分案申请仅可以针对母案的主题提出,其权利要求的范围不能超出所提交的母案申请的内容。
另外,虽然EPC中没有明确限制“重复授权”(double patenting)的条款,但是如果分案申请与母案申请的权要保护范围完全一致,也是不允许的。
在申请人提出分案请求后,审查员将对分案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人递交的分案申请符合分案递交的标准,则该分案申请进入正常受理阶段。如果审查员认为该分案请求不符合相关规定,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可以通过修改分案申请的内容来应对驳回。
3、提出分案申请的基础
分案申请的提出可以基于母案申请,也可以是基于已有的分案申请继续提分案。
发明专利申请的确权周期往往很漫长,但商业市场的局势发展却是瞬息万变。如果申请人在一项发明专利申请中涵盖更多的技术点,并采用各种策略保持专利“pending”状态,就可以随时跟进竞争对手的情况,以分案形式见招拆招,制约对手。建议申请人灵活运用分案制度,更好地完成专利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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