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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奥克斯购买专利起诉格力案件分析

发布时间:2021.12.08 浙江省查看:8650 评论:44

背景:奥克斯从日本企业买了一个快过期的专利,然后起诉格力侵犯其专利权,赔偿1.5亿。
关于该案实际上我很早就了解到,当时了解到该案的第一想法是这合理吗?
如果从专利法来解释,专利赔偿额等于侵权获利,奥克斯请求格力侵权获利1.5亿貌似没毛病。
但用罗翔的话讲,如果奥克斯用几百万买的专利反手要求格力赔偿1.5亿,那这就是敲竹杠,这就违背了人民朴素的情感。
所有,奥克斯让格力赔1.5亿肯定是不合理的,那么问题在哪?
其实进一步思考,专利法作为一个新鲜事物,其实各个方面还是很不完善的,比如一个产品有一百项专利技术,我侵犯了一种一项就要赔偿所有获利,那其他99项专利技术的价值体现在哪?所以我认为专利赔偿本身就是带有惩罚性质的,而惩罚意味着被告必须要有过错。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其的确不知道对方专利存在,那应当是可以免除赔偿的。这也解决了我一个藏专利问题的假设,即公司把专利以不相关的个人申请怎么办?那么这种情况一般对手就很难发现专利的存在,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侵权。
回到奥克斯诉格力,其实问题更加复杂。
专利权是多段的,一段时间专利被日本企业所有,另一段时间专利被奥克斯所有。同样格力之前使用都一直没事,忽然就被奥克斯起诉了。当然有人好奇为什么日本企业一直没有起诉格力,而奥克斯就起诉格力了呢?甚至有些人把功劳归功于奥克斯知识产权人员,说奥克斯知识产权人员厉害,发现了侵权存在。其实企业专利博弈是相当复杂的,一般来说大型企业与企业之间都存在专利的制衡,就像我很喜欢把专利比喻为国防,当你把火箭瞄准对方的同时,也要考虑对方反击对你的伤害。美国的军事武器杀伤不强大吗?那美国为什么不打中国呢?因为中国的军事武器也很强大。该案中奥克斯就像一个光脚不怕穿鞋的人,看似奥克斯这一招反击很高明,但其实很low。
那么格力对于这种行为应该如何反击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日本公司专利权期间,主张在其与日本公司达成默认的交叉许可,提供己方相关专利。日本企业的不起诉行为也间接证明了该事实,免除专利被奥克斯收购前的侵权责任,并为后续无过错抗辩提供支持。
2、主张自身行为无过错,奥克斯疏于行使自身的权利是造成损失的原因。奥克斯疏于行使自身权利包括以下几点:1)、奥克斯收购专利时未通知格力知晓,告知格力后续可能存在侵权行为,2)、奥克斯收购专利后亦未主动发送律师函,行使自身权利。
3、主张以专利购买费用确定赔偿数额。专利法虽然对专利赔偿费用有相关规定,但是在该案中专利已经发生了转让,已经从交易的角度证明了该专利的市场价值,赔偿时应当以交易价值为准。
4、反诉奥克斯不当竞争,专利法本质是保护创新,在该案中奥克斯以低价收购快过期专利,要求格力赔偿巨额损失,违法诚实守信原则,扰乱市场。
5、反诉奥克斯知识产权负责人侵犯商用秘密罪,奥克斯知识产权负责人为格力直接跳槽到奥克斯,并且向奥克斯泄露了知识产权相关秘密。

补充:
看了下评论,很多人没有理解我过错论。我之所以提出过错论,是基于专利转让的现象,即转让的专利是否可以追溯转让前的专利侵权行为。这是非常有必要讨论和研究的。换而言之,如果转让可以追溯转让前的专利侵权行为,那么企业申请专利是否以空壳公司申请或者个人申请更好,这样更加不易被竞争对手察觉。另外在撰写专利文件的时候是否可以做检索规避,比如明明是电机,你描述为一种电能转换装置,以此来规避对方检索。这样竞争对手无法找到你的专利,是不是更加容易侵犯你的专利权?所以我觉得专利侵权应当是要有过错论的,即我的专利在我公司名义下,但你还是侵权了,这就算是过错。但是你把专利藏在一个不相关公司或者不相关个人,故意让人家找不到,那侵权人应当就没有过错。
另外,奥克斯以及格力跳槽奥克斯的IP人员行为是相当恶劣的,对于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都有非常恶劣的影响。
企业IP人员应当努力为企业创造价值,规避风险。但是在该案中格力IP管理人员,不仅不规避风险,反而利用工作中发现的公司风险,跳槽其他公司并利用这种风险实现套钱。试想一下如果法院赞成这种行为,那么企业IP人员哪还有心思帮助企业实现IP价值,帮助企业规避IP风险。相反的IPR会放任企业IP风险不顾,甚至故意放大这种风险,因为自家公司的每个风险点都是自己以后套钱的筹码。要破坏一栋楼总比建造一栋楼来的简单。通过该案件我觉得国家应当也会考虑出台IP行业行为规范,就如律师不能同时代理双方案件,以后IPR在短期内也将禁止在诉讼相关企业从业。
因此我个人认为,格力反诉奥克斯不正当竞争是非常大概率成功的。
我也非常不建议大家学习格力IP跳槽人员,因为侵犯商用秘密是要坐牢的,如果格力起诉侵犯商业秘密最,跳槽的IPR也有很大概率最终会被判刑。

补充二:
也是看了下面的评论,这边给大家举一个例子:
A公司研发了技术K,将K技术专利权转让给其隐藏控股公司B,B公司获得专利权L。
后来A公司发现C公司侵犯了专利L,A公司指挥B公司制造专利权L产品,并将专利权L产品以高价10000元卖给A,成本100元。
在两年后B公司起诉C公司侵犯其专利权L,并给出与A公司的销售纪录,主张专利产品单个收益是9900元,C公司应当赔偿B公司的钱为销售产品数量*9900元。
那么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过程中,A公司通过专利申请权转移隐藏了其专利,又通过小范围交易做高单个产品获利值,从而获得远高于正常的赔偿额。
那么以上操作符合专利法吗?当然是符合,首先C公司确实侵权了,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内。其次最高法院也说了,专利赔偿额等于侵权损失,该案C公司如果要用专利权L产品只能问B公司买,B公司对外售价是10000元,单个产品获利9900元。B公司损失就是C公司生产的专利产品数量*单个获利9900元。
但合理吗?很明显不合理,但那里不合理?其实不在于专利法,而在于专利法之外的法律。
所有,有些评论说专利法怎么样怎么样。其实思维太狭窄了。

补充三:
闲来无事,再和大家了解该案,也算是为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做贡献。
很多人对我提到的过错论有争议,大家应当注意到我的用词是过错,而非主观过错,我想要强调的是事实过错,而不是主观上的过错。这两者是不同的。
我去看了看最新的民法典,实际上民法典已经做出解释。大家可以去看民法典第185条和第186条。
其实可以列举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做了充分的FTO报告后,产品侵犯专利权了。还有一种是企业未做如何风险调研,产品侵犯专利权了。第三种是企业在被通知侵权后仍然侵权。
那么第一种情况是可以主张无过错抗辩的,抗辩不是说不侵犯专利权,抗辩是可以减轻赔偿,即民法典186条规定的一半一半。也间接肯定了企业IPR工作的价值。
第二种情况就是普通的侵权,应当赔偿损失。第三种情况属于恶意侵权,应当惩罚赔偿。民法典185条规定的。
再来聊聊不当竞争,很多人也对我提到的不当竞争也不理解,不当竞争是非常宽泛的条款。简单的说人家说你公司一句坏话你也告它不当竞争。
对于该案有几个事实是我了解的:
1、奥克斯收购快过期专利,并已起诉格力为目的。这种行为大家可以去百度一下流氓专利,对比一下。这种行为就是流氓专利的定义,对于流氓专利行为提起不当竞争不可以吗?当然法院不一定会支持。
2、注意到格力之所以和奥克斯打起来,最初起源就是奥克斯从格力挖了很多人。虽然说这个事和该专利案件没有直接联系,但人家打你一棒,你一定要用棒子打回去吗?抡起榔头反击不是更刺激?当然挖人够不够成不当竞争,大家可以去百度搜索一下LG诉SK,这个案件和解结束,SK赔了LG一百亿韩元。
3、格力产品侵犯那件专利是可以轻易知道的吗?如果一般人不能轻易知道,那实际上这就是商业秘密。格力IPR跳槽奥克斯是不是存在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奥克斯利用非法的商业秘密做事情,是否也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那么对于非法行为提起不当竞争是否合理?
最后提一下,专利法薄薄的几页纸,它很难吗?它简单吗?我的观点是当事实简单,它简单,当事实复杂,它就复杂。

标签: 格力奥克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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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仔细读前三段:
    1、“如果从专利法来解释,专利赔偿额等于侵权获利,奥克斯请求格力侵权获利1.5亿貌似没毛病。”
    这里首先肯定了1.5亿判赔有依据。
    2、“但用罗翔的话讲,如果奥克斯用几百万买的专利反手要求格力赔偿1.5亿,那这就是敲竹杠,这就违背了人民朴素的情感。”
    用罗翔的话推翻自己上一句?罗翔的话是什么法条?敲竹杠是什么法言法语?几百万买的专利不能要求1.5亿赔偿是为什么?上一句不是还说专利赔偿额等于侵权获利没毛病吗?人民的朴素情感要推翻专利法了?
    3、最离谱的是第三句“所有,奥克斯让格力赔1.5亿肯定是不合理的,那么问题在哪?”就上面两句得出肯定不合理了。
    所以看得出楼主逻辑:依据专利法,1.5亿赔偿额有依据;但是罗翔说这违背人民情感;所以,1.5亿不合理。
    贻笑大方。我读不下去了。

    2021/12/09 09:12 [来自浙江省]

    收起回复 14 举报
    • 2021-12-09 10:50:40 [来自江苏省]

      回复 2 举报
  • 第2楼
    来自思博大佬itnot:“关于格力与奥克斯的1.6亿,结果未可知,三个终审都是关于管辖权异议而不是侵权裁定。奥克斯取得专利权是2018年12月11号,但是起诉涉及的产品取证公证时间是2018年6月,奥克斯是否符合起诉主体要求?为什么专利还没买下来就先去公证了?2000年就于国内申请的专利,奥克斯为什么18年后才想到去先公证再购买再起诉,早做什么去了呢?
    而且购买专利、取证公证、发起诉讼的时间,刚好是在涉案产品研发团队跳槽至奥克斯期间。”

    2021/12/08 10:1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3楼
    这个案子的主要问题是地方保护主义。格力诉奥克斯在珠海,是胜利;奥克斯诉格力在宁波,也是胜利。但是具体到本案中,明显是奥克斯不合商业惯例,买快过期的专利进行诉讼,就是为了坑一把就跑。估计案子会上诉,双方看起来都没有妥协的想法,甚至很有可能会打到最高法。最后,孙老师的抗辩理由的角度很棒,孙老师是代理过类似案件吗?

    2021/12/08 10:42 [来自广东省]

    收起回复 1 举报
    • 2021-12-08 11:21:3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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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昨天只看了眼新闻,原来这里面那么多门道。

    2021/12/08 11:01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5楼
    “默认交叉许可”,认真的吗?中国专利法规定了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东芝已经把针对转让前发生的第三方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责任并获取损害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奥克斯,用买专利的钱衡量损害赔偿?反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啥商业秘密?

    2021/12/08 11:04 [来自浙江省]

    收起回复 1 举报
    • 2021-12-08 11:29:52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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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09 09:27:23 [来自浙江省]

      回复 1 举报
  • 第6楼
    楼主完全是门外汉,除了最后一条贴点边边,其他完全是胡说。法律是专业的,专利法更是专业中的专业。要敬畏专业,不要张口就来

    2021/12/08 13:4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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