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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经验分享:结合《以案说法》,举例说明三步法中“显而易见”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2.05.07 安徽省查看:3180 评论:31

申请文件,专利号202110291225.7,一种用于高温金属离心雾化制粉的开孔转盘。

对比文件1SU1475776

对比文件2CN204770679

 
无标题.png

左图为本申请,右图为对比文件1,通过三步法分析:

1、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技术领域相同,主要的技术手段相同,不同之处也只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该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起到的作用和在对比文件2中起到的作用相同。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2的区别在于,本申请还提供了气膜孔大小的计算方法,这符合选择发明的特征

 

《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

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

如果发明是在可能的、有限的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尺寸、温度范围或者其他参数,而这些选择可以由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手段得到并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例如】

一项已知反应方法的发明,其特征在于规定一种惰性气体的流速,而确定流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计算得到的,因而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通过《专利审查指南》可知,答复的重点在于:气膜孔大小的计算方法是不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计算得到的

通过分析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可知,气膜孔大小的计算方法本身并不特别,其特别之处在于技术问题的提出。技术问题:气膜孔的大小影响到金属膜的形成。

《以案说法》第3.2节第1小节第4段,对发现技术问题的难易程度的考量: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缺陷,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因导致缺陷存在的原因可能性众多而难以找到该原因,致使不清楚区别特征与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之间是否存在关系,从而无法对将区别特征引入最接近现有技术后能够克服上述缺陷产生合理的成功预期,则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去对现有技术进行这样的改进。
 

通过本申请的说明书可知,转盘上能否形成金属膜,取决于转盘上能否形成气膜,而气膜的形成取决于气流的压力,气流的压力取决于气膜孔的整体大小,气膜孔过大或者过小,都会导致金属膜无法形成。

      如果能够证明本申请提出的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难以发现的,则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那么本申请自然也就有了创造性。

那么气膜孔的大小直接影响到气膜的形成,这一有益效果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还是难以发现的呢?

 

《以案说法》第3.5节第1小节第3段,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

在区别特征作为技术手段已被现有技术公开的前提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如能够经过逻辑分析和推理,合理预见到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后能够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则会产生改进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动机。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能力在技术启示的判断环节的运用有着重要影响。

《以案说法》第3.5节第2小节第5段,有限的试验:

如果仅需采用所属领域公知的试验手段在现有技术教导的少数几个可选方案中进行尝试和选择,且试验结果亦可通过所属领域公知的试验手段予以验证,则意味着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发明。

 

对现有技术进行分析,决定气膜形成的因素是气流的压力?还是气流的流量?金属液的温度?转盘的转速?这一技术问题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需要在众多的变量和无限多的参数中毫无头绪地进行摸索和试验,才能够获得直接影响到金属膜形成的因素。

      因此,本申请对气膜孔大小的限定产生的有益效果,并不能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获得,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难以发现的。

      PS:
      答复时,我把计算方法挪入到权利要求1,后来接到审查员电话,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表示认可,但是要求把权利要求1的主题从产品修改为设计方法,这点不太理解,为什么不能使用设计方法保护产品。

附件:

  • 对比文件1.pdf 下载
  • 对比文件2.PDF 下载
  • 对比文件1译文.docx 下载
  • 012003369-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pdf 下载

标签: 答复经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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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审查员可能比较死板,抛开这个不谈。设计方法保护产品是不是相较于单纯的方法,更难做侵权取证认定,我记得之前有个侵权的案例就是,用公式限定了一个本来可以直接列出的数据尺寸,然后打官司的时候,虽然涉案产品的数据尺寸在这个公式限定的范围内,但是公式才是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还得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厂家是用这个公式算出来的,

    2022/05/08 08:11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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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3 11:52:19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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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个人觉得这样的答复欠妥,虽然气孔也确实也体现创造性,但如果细致点,可能不必这样做,特别是从后面维权的角度。审查意见对权1的评述存在可以争辩的点,而且为了不一下子被驳回,可以添加个小改动,这个改动没写,但应该在技术方案中存在。

    2022/05/08 12:27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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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08 12:28:17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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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09 08:28:27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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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09 14:49:22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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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个人觉得有限试验这个很扯,1次、100次、1000次都是有限的,你保不准的,所以还是得关注前面的“采用所属领域公知的试验手段在现有技术教导的少数几个可选方案中进行尝试和选择,且试验结果亦可通过所属领域公知的试验手段予以验证”。

    2022/05/09 10:1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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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译文中对比文件熔融金属液态流好像是直接置于盘面6上,气孔只是起到提供冷却气流的作用并为提及本申请所述的形成气膜7,也就是上面飞老师说的这个用途是不一致的

    2022/05/10 09:40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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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0 09:59:13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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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0 10:03:49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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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0 11:09:19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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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在一个回帖中,茶叶-飞提到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不同之处在于:
    本申请产生的气膜只是托住金属膜,其并没有改变金属粉末的成形过程。
    对比文件1的气垫可以托住金属膜,同时还可以加速金属膜的冷却,其改变了金属粉末的成形过程。
    因为茶叶-飞不想再讨论相关的话题,我就另开一个回帖说明一下这个论点。
    需要明确的是:创造性并不是指功能、效果上的不同,而是指结构上的不同。
    其次,还需要明确的是:本申请想要保护的技术主题是“转盘”。
    也就是说,创造性论述的重点在于:本申请想要保护的“转盘”(简称转盘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转盘”(简称转盘2)在结构上是不同的。
    目前已知的是:转盘1与转盘2的产生的功能或者效果不同。
    转盘1的功能是托住金属膜,避免其烧蚀转盘本身。
    转盘2的功能是托住金属膜,并加速其冷却。
    通过分析可知,转盘1与转盘2的不同之处并不是转盘本身的结构上的不同所带来的,而是由气体(冷却剂)的温度带来的。
    也就是说,转盘1与转盘2的结构上是相同的,所以通过这点论述创造性是不可行的。

    《以案说法》的新颖性章节中提出:
    对于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用途特征通常表明产品的应用场合、应用目的等。
    当所述产品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差异仅在于用途特征本身时,如果产品的应用场合、目的等对产品的结构有特定要求,应用场合、目的等不同将意味着产品结构不同,则所述产品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因此,即使转盘1与转盘2的用途不同,将其用途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但是不能证明该用途隐含了转盘1与转盘2结构上的不同,其依然不足以证明转盘1具有创造性。

    2022/05/11 10:00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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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1 11:35:37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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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1 11:39:38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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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1 13:32:25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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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申请文件和对比文件都看了,申请文件里至少还有孔在圆盘上均匀分布这一特征对比文件没有公开,而且说明书对这个特征也有描述:“这里的均匀分布是指以转盘1自转为前提,气膜孔2在圆周转动时需要前后气流相互衔接,以在转盘1上表面形成一层均匀气膜。”;而对比文件中并没有对气孔的排布以及形成均匀气膜展开详细的论证,那么至少这点在一通拿来答复比起直接合并公式要合适的多;还有不管你几通答复你都要清楚,根据禁止反悔原则,你的答复是对保护范围有影响的,而你的保护范围决定了专利诉讼中的举证,合并公式意味着你要对侵权方采用了你这个公式至少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但我还没听说这种能进行举证的,如果你客户需求是一个无法胜诉的那也无所谓;最后就是这个专利还没授权吧,在座的各位谁都可以去提公众意见,这种情况下一般应当减少对专利的曝光,直接在公开论坛展开讨论和分享是否有违申请人利益?如果我是企业ipr那这个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就别想再跟我以及认识的所有人合作了

    2022/05/11 11:1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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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1 13:49:55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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