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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与“东阿阿胶”红黑铁盒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2.06.14 北京查看:631 评论:2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上诉人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公司)与被上诉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阿胶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东阿阿胶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其系国内最大的阿胶及系列产品生产企业,“东阿”“东阿阿胶”均为中国驰名商标,曾获得全国重点保护品牌、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等。在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的同时,东阿阿胶公司不断创新产品包装,于2010年9月将使用多年的阿胶包装盒由纸质包装更换为铁盒包装,并就该产品包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及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经东阿阿胶公司长期以来的持续性使用和大范围、高投入的广告宣传,该包装、装潢已被公众所熟知并将其与阿胶产品相关联,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商业价值,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现东阿阿胶公司发现,郑州冲锋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冲锋舟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大量销售与“东阿阿胶”牌阿胶包装、装潢近似的阿胶片。该产品包装显示,保定赛行阿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行公司)为生产单位,同仁堂公司为总销售,双方还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就阿胶片销售事宜达成合作,产品包装材料由同仁堂公司提供。东阿阿胶公司认为,其“东阿阿胶”牌阿胶产品的红黑铁盒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同仁堂公司、赛行公司、冲锋舟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司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东阿阿胶产品的红黑铁盒包装、装潢经过长期、稳定的使用,产生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使相关公众通过该包装、装潢与东阿阿胶公司之间建立起固定联系,从而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东阿阿胶公司 “东阿阿胶”牌阿胶的红黑铁盒包装、装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经比对,被诉侵权的赛行阿胶片与原告“东阿阿胶”牌250克阿胶的包装均为黑色长方体扁铁盒,且大小大致相当,盒体各角采用倒圆角设计,盒盖表面均有规则凸起底纹,盒盖上均有较宽红色矩形竖条,矩形竖条上均以竖排形式、黑色较大字体印有产品名称。虽然红色矩形竖条在盒盖上的位置存在差异,且红色矩形竖条上的产品名称等信息不同,但两者在整体形状、材质、黑红颜色配比、文字布局等方面基本一致。赛行公司和同仁堂公司共同生产了赛行阿胶片,并由同仁堂公司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遂判令赛行公司、同仁堂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东阿阿胶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2,600元。

 

一审判决后,同仁堂公司提起上诉,认为被诉包装、装潢与东阿阿胶公司的涉案商标、包装、装潢既不相同也不近似;阿胶产品与阿胶片分属药品和保健品类别,产品价格相差甚远;其对东阿阿胶公司的商品包装、装潢尽到了合理避让,一般消费者无论是直接观察,还是在网络平台上搜索,都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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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胶产品和阿胶片虽分属药品和保健食品,但二者名称极为相似,在原料、消费对象方面存在重合,在功能、用途方面亦存在密切关联。根据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容易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可认定二者构成类似商品。经比对,被诉商品的包装、装潢在整体形状、颜色配比、主要文字的布局等方面均与东阿阿胶公司的商品包装、装潢极为相似,仅在盒盖上的商标及产品信息及盒盖底纹等方面的细节设计存在差别,但该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较为有限。同时,考虑到东阿阿胶公司的商品包装、装潢经多年使用、宣传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仁堂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被诉包装装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在此情况下,被诉商品及网店中使用其他商业标识并不足以阻却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据此,上海知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点击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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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基于一般消费者的判断,东阿与被诉产品之间是否相同或相似,个人感觉存疑,首先,东阿设计红黑配合设计中红色竖条居于整体端部,将黑色区域一分为二,且被分割的黑色区域面积比例差距巨大,虽然被诉产品红色竖条居于盒体中央将整体黑色区域一分为二,而且被分割的黑色区域基本相等,此颜色区域比例的不同划分基于一般消费者的分辨能力可以容易发现期中区别;其次,东阿在盒体左上角使用红色镂空形成商标标识,被诉产品采用白色,而且二者的商标设计完全不存在相似性,其次被诉产品在右侧的黑色区域使用较大的占比和醒目的颜色将其用于标识商品的商标标注,形成较为醒目的提示,基于一般消费者消费习惯,必然会对产品商标给与特别关注;最后红色竖条上的文字设计与东阿也能产生较为醒目的对比,被诉产品采用单列竖向排列的方式,并且将"阿胶片"采用粗体打字标识,而且东阿设计红色竖条中明显标识OTC标识,基于一般消费者需要对其所需产品是药品还是保健品必定会加以特别关注因此不会产生相似性混淆。
    基于以上我认为被诉人应对当上诉对一审判决

    2022/06/15 07:54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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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阿胶”?还是“东阿”?这个怎么会构成侵权呢?

    2022/06/23 10:33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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