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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技术特征

发布时间:2011.05.18 山东省查看:4939 评论:4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用来评价要求保护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应当是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当从其所属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和公开的技术特征四个方面考虑。其中关于公开技术特征最多的适用个人认为存在很多问题,首先是要不要考虑技术领域;其次,要不要考虑所谓最接近对比文件中记载的对所要解决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甚至用途产生影响但区别于请求保护发明不同的技术特征。 首先,技术领域不同会带来转用的问题,以及后续的解释与适用的问题。 其次,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考虑问题,个人认为不应当只考虑公开了哪些内容,还应当考虑记载但没有为请求保护发明反向公开的哪些内容,所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在此可能体现的非常明显。假定所确定最接近对比文件记载了abcde五个特征,请求保护发明记载了a'cdef五个特征,区别点不仅仅在于f,还应当包括b,以及a与a’。被抽离了a'b的方案还能不能作为评价请求保护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性的基础,能与不能我还没有考虑很清楚,只是想听听大家的意见,同时再提一点敬请参考,任何技术特征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同时也都会对发明目的、预期效果产生影响,甚至是技术领域的本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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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现有技术为在一定技术领域所公知技术;公开技术不一定是公知,但被展会、报刊、杂志等等途径公开过其技术内容

    2011/05/18 17:05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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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11/05/18 19:5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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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现在多数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倾向于单独对各技术特征进行评价,而大多数代理人答复意见时倾向于综合考虑各技术特征。

    2011/05/18 21:53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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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skylong023 发表于 2011-5-18 21:53
    现在多数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倾向于单独对各技术特征进行评价,而大多数代理人答复意见时倾向于综合考虑各技术 ...

    可能我问题说得不明白,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后,该现有技术与请求保护发明创造的区别不仅在于记载在请求保护发明创造而没有为该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特征,还应当包括记载在该现有技术中但没有记载在请求保护发明创造中的对相应技术问题产生影响的技术特征,区别就是区别,不应当仅考虑前者而不考虑后者。我是在碰到某个审查员强调只考虑前者的情况下才发的这个帖子,感觉其割裂了技术手段存在的联系性。

    2011/05/19 07:58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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