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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行当被告,才是知识产权日最好的宣传

发布时间:2017.04.28 北京市查看:2560 评论:8

本帖最后由 木三 于 2017-4-28 10:38 编辑

永安行当被告,才是知识产权日最好的宣传,没有之一。年华老师如是说。

这话不不假,当所有人都在唏嘘“**级”,祈祷共享单车,狂转朋友圈的时候;我左手拿起了涉诉专利,右手拿起了永安行招股说明书,才恍然大悟这是一堂无比生动的知识产权课啊!
“**”还是“哑弹”?
上个月讲过一个观点,共享单车行业在目前的态势下,是不会发生行业内的专利诉讼。过了一个月,整了两场官司,结果最近一件还是“**”级的。呵呵,不过我的预测也没错,因为这两次诉讼的发起人都不是行业内的人发起的。

第一起是呤云科技起诉摩拜,涉诉专利权利要求第一句就是一种门禁系统,于是那个案子就可以不用往下看了,摩拜无忧。第二起就是顾泰来起诉永安行,这回专利(姑且叫它766专利)终于是找对了,看似一件基础专利出来嗜血了。

但是766专利真的能秒杀全场么?766专利的弱点在于包含不少非必要的技术特征和功能性限定。虽然766专利公开了现在共享单车模式的许多关键特征,但是毕竟这件专利包含的还多只是设想,可以看到一些有桩公共单车的影子,有一些技术特征的细节或者实施例写的比较简单,对于它功能性的写法,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在维权的时候是较为不利的。

比如, 766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车辆搬运系统,最终双方对此特征的解释或将决定官司的胜负。为什么呢,因为这个特征是权力要求里写的,必须包含这个特征才能符合全面覆盖。而共享单车需要车辆搬运系统么?我不清楚,我的理解是不大必要,因为共享单车目前在我的生活中解决的是first mile 和 last mile,原本就是潮汐式的移动,需要搬运系统去调节密度么?大早上准备从家骑车去地铁站,却发现车全在一夜间被搬运到地铁站了?这不就搞笑了么?

原则上说,共享单车模式下,用户才是搬运工,车子会跟着用户的流动而移动,车子放在哪里,就应该有等量的需求把它再带走,车跟人的需求走,单方有人的地方就会需要车,但凡有车的地方总会有人想要骑。

因此,运营方干预的可以很少。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766专利甚至不能对共享单车行业造成威胁,无论是摩拜还是ofo。但是,干预少是不是等于不干预?定期把新车投放到人口密度最大的地铁站,算不算调节分布密度的搬运系统呢?而这个车辆搬运系统的范围有多大呢?有多少等同的技术方案呢?所以双方有的扯皮了。
非典型IPO狙击
IPO狙击有些许个经典案例,比如乔丹体育在上市前商标被起诉,结果IPO被拖了数年之久。那么这次起诉也算是对永安行的IPO狙击么?

按照报道的权利人自己的说法,创业企业不容易就不起诉了,但是永安行都上市了,居然还不做专利调查,还不给他交许可费么?

所谓“**”,也许大家都以为这件专利强大到足以草割摩拜或者ofo;也许大家都觉得与大头差距巨大的永安行,这次是颗鸡蛋撞上了基础专利这块硬石头;可是有没有想过,也许是石子儿撞上了皮厚5cm的犀牛呢?

可能大家都以为被起诉的是“共享单车”的永安行,可实际上被起诉的是“公共自行车”的永安行。根据年报披露,永安行经营四种模式的公共自行车的业务,共享单车只是其中一种,而永安行主要的盈利业务是另外三种传统有桩式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业务只贡献了2016年0.12%的营收…对,百分之零点壹贰。

所以,766专利之于永安行可能真是小石子…..
所以,招股说明书专门有一个小标题,来自发行人的原话“无桩共享单车的商业模式不会对发行人造成较大冲击、影响持续经营能力”;
所以,哪怕是100个766专利也不会影响永安行整体的持续盈利;
而且,永安行的IPO已经“过会”了,就是通过审核,它上市成功了。
所以这不是一场狙击,真正的狙击,其目的应该在于影响对手的上市进程;
所以这不是一场狙击,真正的狙击,其打击的目标应该是足以影响对手持续盈利的知识产权,比如乔丹体育的商标;
所以这不是一场狙击,真正的狙击,应该会挑选更为恰当的时机,而不会都“过会”了才起诉;
所以这不是一场狙击,只是犀牛在路上遇见了一个游侠,而游侠手中只有弹弓和766专利一颗石子。
于是,这是一场发生在IPO影子下的假狙击,假狂欢…
所以,你看看热闹就好了,啊多么痛的领悟。
论招股说明书的披露风险
其实永安行的招股说明书(招股书),可以视作目前公开资料中对共享单车行业分析最为透彻的报告。

在招股书中,永安行极尽突出了自己在公共自行车领域的各项优势。但是有没有想过,这份招股书也最为详尽的披露了永安行的很多细节。如果说多了或者没说清楚就会有麻烦?

请允许我用专利说明书撰写、专利维权的眼光评价一下招股说明书。

首先,撰写人使用了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单车两个上、下位关系的概念,其中无桩公共自行车或无桩共享单车,就是一直说的共享单车。请注意撰写人在红框中的一段话,他提到了互联互通,把有桩和无桩的公共自行车放在一起形容了他们的优势,还说到“具有租还、查询、管理、结算、监控、调度等功能”。从字面的意义上看,调度功能是不是就是766专利中提到的,实现平衡车辆密度分布的“车辆搬运系统”?

那么,请问永安行的共享单车模式中到底是有还是没有“车辆搬运系统”呢?但凡调度了共享单车,那你就离侵权更近了一步;如果没有,你这样写不就是让人抓小辫子么,怎么说得清?这可是你自己公开给别人看的权威资料啊。也许正是专利权人看到了这一段,才下定决心起诉永安行的。766专利就在那里,真是愿者上钩。


其次,有些数据不公开,证监会也许不会说啥;但是一旦公开就有可能被对手盯上。我不了解哪些数据要披露,但是有些数据一披露就很敏感。如下图中共享单车投放数量具体数字,5万辆,如果侵权一旦成立,确定赔偿额、谈判许可费用等等,这些数字会将永安行暴露在比较被动的局面下。

自由实施调查(FTO)该不该做?
消息刚一出来的时候,一些童鞋的论调在于,“论FTO调查的重要性!”也就是说永安行上市之时为什么不调查一下哪些是高风险专利,哪些会影响其上市呢?

必要么?必要!一定要做么?一定要现在做么?不做的理由无外乎就是一个钱的问题,要么就是没钱,要么就是不做也不影响继续赚钱。

所以,永安行目前应该属于后者。
所以,摩拜和ofo可能属于前者。

(文章来源:百科君的IP杂谈 作者:韩百科君)

标签: 说明书 司法解释 发起人 知识产权日 门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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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有意思,期待给职场小白多科普一些~

    2017/04/28 16:49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2楼
    请问766专利什么意思?
    权1"车辆搬运系统,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指令,对自行车密度进行平衡分布管理。 "涉及到指令了,严格来说能属于实用新型客体吗?共享单车的密度调节有两种1、随用户迁移,2、官方派出人工搬运 。这两种方式都不涉及到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个人认为是个哑弹 哈哈 小白求轻拍哈~

    2017/05/05 14:12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3楼
    好文!

    2017/05/12 15:02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
  • 第4楼
    本文两大错误:
    1、永安行的ipo已经被暂停了,作者判断错误。
    2、永安行虽然历史营收以有桩单车为主要成分,但急于今年的无桩单车的迅猛增长,有桩单车显然是过了气的产品,永安行上市卖点是:“1过去经营有桩单车表现出来的能力+2今后无桩单车的市场潜力”,如果专利禁止了2,有1也是白搭。所以这个专利如果没有那些非必要特征,还是可以痛击永安行的,跟永安行的历史业务类型无关。

    2017/05/19 20:38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5楼
    白龙马 发表于 2017-5-19 20:38
    本文两大错误:
    1、永安行的ipo已经被暂停了,作者判断错误。
    2、永安行虽然历史营收以有桩单车为主要成分 ...

    大半个月前的帖子,您的指教和建议来得有些晚~
    不过及时的更新相关资讯也是非常好的~

    2017/05/19 22:08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6楼
    木三 发表于 2017-5-19 22:08
    大半个月前的帖子,您的指教和建议来得有些晚~
    不过及时的更新相关资讯也是非常好的~ ...

    亡羊补牢,不要嫌晚
    我也是刚看到你这帖,别人在我的帖中发这个链接,我才看到的

    2017/05/19 23:5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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