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关于外观设计无效中转用的一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0.05.16 浙江省查看:912 评论:2

各位老师好,我想请教一下,关于外观设计无效,审查指南中6.2.2中第(1)项的理解——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或者对其仅作细微变化得到的外观设计,这个怎么理解,是不是就假如涉案专利是一个正方体的凳子,那么就不用举证,属于明显存在启示的情形,“基本几何形状转用于凳子”,感觉这个跟外观设计的定义“新设计”有点重叠,有没有深层次的理解

标签: 外观无效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简单来说,根据实物的大小来判断差异是需要关注局部或者整体。大的物品,比如凳子,则上面的细微细节差异可以被认为是细微变化。而小的一颗筛子,上面的纹路那也属于新设计。

    2020/05/26 08:47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 第2楼
    总体从消费者角度出发,以他的眼光来判断是否会认为近似。这个消费者的定义当然还存在争议(比如轮胎消费者是汽车修理店还是车主),但是总体还是以消费者眼光来判断的,当然是观察整体以后来判断,而不是看一个角度。

    2020/05/26 08:50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