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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刑法讲义-因果关系-无法查明案件例2的疑惑

发布时间:2020.07.29 浙江省查看:5386 评论:4

        柏浪涛老师讲义中的案例是这样的:“
甲用刀**乙,乙倒地不动,甲以为乙已死亡,为了毁灭证据便放火,导致邻居房屋被烧毁。并纵火烧毁乙的房屋。事后无法查明,乙到底是被刀砍死的还是被烟熏死的。

可能的情形一,乙是被刀砍死,则甲的**行为构成故意**罪既遂,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不构成放火罪致人死亡

可能的情形二,**导致乙重伤昏迷,乙是被烟熏死。此时属于结果的推迟发生。由于烟熏死人有个过程,不会立刻致人死亡,因此没有阻断前面重伤的危险流,二者是叠加关系,共同导致死亡,多因一果。因此,**行为构成故意**罪既遂,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过失)致人死亡。

总结
两种情形,在情形一、二中,**行为均构成故意**罪既遂,如此认定不会冤枉甲。在情形一种,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

在情形二中,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致人死亡;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在两种情形中选择较轻的情形加以认定,也即认定为放火罪。最后,对故意**罪既遂和放火罪并罚。“



        我的疑惑是:
1、对于可能的情形二,**导致乙重伤,乙受重伤没死,乙是被烟熏死,那为什么说重伤的危险流没有被烟熏死所阻断呢

2、如果把“烟熏”换成“冷冻”,那是否也没有阻断重伤的危险流?

标签: 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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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贴子没浮起来过,自己顶

    2020/07/30 15:0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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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继续顶贴

    2020/07/31 10:11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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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这么研究法律的人,表面上很聪明,实际上连法律的基本定义都理解不了。

    2021/03/12 22:20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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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属于二因一果。两个行为都对死亡结果发挥了作用,可以理解成后因和前因发挥的作用一样大。

    2023/04/08 11:1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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