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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描述

发布时间:2020.08.27 广东省查看:1973 评论:7

在实用新型中,有些代理所写的案子充满了这样的描述:
一种X,包括用于XXX的XXX……以便XXX。
这种涉及功能的描述也能通过审查,但是不会存在影响维权之类的问题吗?
或者确实没什么影响?

标签: 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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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主要跟不同代理人的风格有关,有些代理人会将技术效果写入权要以使得技术方案更清楚,不过我不支持这种写法,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于XXX或以便XXX不一定就是功能性描述,可能只是表述一些技术效果而已,如果这一效果是由前面的结构达到的,在维权的时候并不一定会造成障碍,当然保护范围会有一定程度的限缩。

    2020/08/27 17:4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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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种描述是为了扩大范围 但要能够满足26.4 如果不放心可以布置从权

    2020/08/27 19:54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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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以便两字以后属于非技术特征,审查一般不太考虑。功能性限定首先更容易被创造性评掉,如果创造性可以过,就主要考虑支持问题,也就是贡献和权利对等原则。

    2020/08/28 12:2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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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是不行的

    2020/08/28 13:25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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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我习惯性这么写,目的上面的坛友也说了就是为了更清楚,一般独权想要范围更大时会才用上述的方法,但是后面的以便于更是一种效果描述,这个描述在撰写时要落在你本身方案能够直接推导的技术效果中,尽量不能增加另外的特征

    2020/09/10 09:2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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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判定维权的方法是全面覆盖,因此对于技术特征相对较多的专利,可以采用模块化的方式,写清楚模块功能及其连接关系,保护范围更大

    2020/09/10 23:04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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