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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亿商业秘密案,中国史上最高判赔额判决书中的方向

发布时间:2021.03.01 北京市查看:910 评论:0

本帖最后由 IP之声 于 2021-3-1 17:58 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一起商业秘密的二审判决((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并在一周之后的2月26日直播宣判:判赔总金额为159321671.20元(以下按1.59亿元)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判决书一共85页,目前网上还只有图片扫描版本,阅读一遍是非常费时间和费精力的,更何况字体还小。本人利用周末阅读了两遍,梳理出本案判决书中的梗概,分享自己所学(若是专业资深人士当然是看判决书全文)。

成为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史上最高判赔额,超过专利案件的生效最高判决判赔金额。当年中国公司正泰集团以一件实用专利诉国外公司施耐德电气侵权,一审判赔3.35亿元,但二审期间双方是以1.575亿元达成和解结案,金额稍少于本次商业秘密案件的1.59亿元。其次,我国近期的商业秘密案件中,基本是十万和百万级的判决,不过在近期有多起千万级的一审判决但未二审判决,而在专利案件中最典型的二审判决则是奥克斯赔偿格力4000万元。

原告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华化工”)和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上简称“上海欣晨”)被告王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龙集团”)、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龙科技”)、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孚狮“)、傅祥根(商业秘密接触人)、王国军(玉龙集团法定代表人)根据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是在2021年2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书,但是于一周之后的2月26日宣判。

该案的一审判决((2018)浙民初25号民事判决)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判决结果为:



同时,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的同日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一)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的行为;
(二)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不得向他人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
(三)驳回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的其他行为保全申请。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该裁定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依法申请复议,即该裁定为生效裁定。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二审本案时,争议焦点为七个:

(一)本案应该如何适用法律

结论是:适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适用2019年的惩罚性赔偿

(二)上海欣晨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结论是:有权,是共同权利人

(三)本案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结论是:未过诉讼时效

(四)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结论是:不构成重复起诉

(五)涉案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

结论是:构成,符合技术秘密的四项法定构成要件

(六)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及王国军(以下简称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

结论是: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从权利人非法获取的185张设备图和15张工艺流程图构成共同侵权,且王国军作为法定代表人也构成共同侵权,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上构成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

(七)原审法院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维权费用及诉讼费分担是否恰当。

结论:改判较大。

1)赔偿金额部分是原告主张了营业利润计算(1.78亿)、销售利润计算(1.56亿)和价格侵蚀计算(7.91亿)三种方式;

2)法院纳入赔偿责任考虑因素包括侵害手段恶劣、涉案技术秘密数量较多、显然具有侵害的故意、技术秘密具有较高商业价值、两生产商是以侵权为业的公司、严重冲击了权利人的全球市场、拒绝提交销售数量等数据、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

3)难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二审判决结果:



本案判决虽理清了案件和表明了方向,但也会引发更多的思考。比如一审和二审的程序、认定事实、禁令等,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含义,赔偿金额判定,价格侵蚀,惩罚性赔偿,侵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共同侵权,民事和刑事的结合等。


本案可以说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天时、地利、人和”第一案。天时的利好因素非常多,可能唯一不“友善”的是时效上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地利则是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进行二审;人和则是案件中的当事人、代理律师和法官。

还有三个不可忽略之处,甚至是值得敬佩的:
1、上海欣晨公司研发成果打破了国外垄断且绿色科技,嘉兴市中华化工将研发转化为了全球商品,并占据全球超过50%的市场,但没有被大量报道;
2、嘉兴市中华化工公司和法国罗地亚公司曾经占据全球90%的香兰素市场,双方之间的知识产权战,中华化工作为原告和被告均胜诉,一是在2014年罗地亚在荷兰海牙起诉中华化工专利侵权,结果中华化工将罗地亚的涉案专利无效;二是在国内上海,中华化工起诉罗地亚侵害商业秘密,最终双方和解;
3、嘉兴市中华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申请专利不到20件,其选择的是商业秘密保护为主,对于香兰素这样技术难突破的化合物产品是一种不错的策略,当然,中华化工也在2013年以专利侵权起诉王龙科技获赔80万元。

判决书还写道“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已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本院将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知识产权刑罪,两最高院的相关解释、意见和指导案例


知识产权中,专利唱主调有一段历史了,数字信息时代,商业秘密开始歌唱!



作者:肖振春,来源:知识产权理想国,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1LDjUnZwTod6IigxMPZE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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