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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转移模式的思考和破局思路

发布时间:2022.03.17 福建省查看:2778 评论:1

技术市场的定义
狭义:指技术商品交易的场所。即有形技术市场,如技术交易所、技术交易中心、技术交易会等,核心是“场所”。
 
广义:技术商品生产、交换、流通关系的总和。即无形技术市场,核心是“交换关系”。
 
新定义:技术市场是各类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机构和技术商品生产、交换、流通关系的总和。既包括有形市场也包括无形市场。--《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创[201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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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移: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转移的内容包括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
科技成果转化:指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的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
技术转移范围更广,更具有普适性。科技成果转化可以理解为是技术转移的场景之一。
技术转移是手段,科技成果转化是目的,科技成果转化往往包含技术转移,转移与转化紧密联系,很难严格区分。

通过“1+2+1”平台话服务模式构建技术转移:
 “1”个基础平台,提供科技资源展示、对接、活动、定价、交易等技术转移全流程关键节点基础服务。
   “2”个专业平台,包括科技中介平台和科技众包平台。科技中介平台解决技术需求挖掘、供需有效配置的问题,并为科技中介解决信用体系与利益保障等生存环境的问题;科技众包平台解决技术需求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的问题,并为技术服务商提供业务承接的机会;
   “1”个市场体系,是指围绕特定区域构建的科技中介、技术服务商的服务网络。
  备注:建设科技中介平台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技术转移属于B端业务形态,具有“强机构关系、弱平台关系”的特征,企业自主上平台来解决技术需求的意愿不强,因此需要通过培育中介群体来解决这个问题;二是科技中介群体目前面临的基本问题是依靠中介业务难以活下去,因此要培育中介群体,需要优先解决它的生存环境问题,建立它的信用体系以及利益保障体系。

基于“政府、院校、企业、个人”四大创新主体的多重属性,通过平台能够提供的对应服务与产品,打造“1+N”综合营销模式,从而把营销、服务、合作、资源整合有机结合起来。其中,“1”即是本岗位面向客户主推的产品或服务,“N”是针对该客户不同的角色可推广的其他产品或服务。

历史政策和文件: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
 
《技术转移服务规范》(GB/T 34670-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
 
《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16]28号)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
 
《“十三五”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规划》,(国科发火[2017] 157号)
 
《关于技术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创〔2018〕48号)

相关政策通知和通告:
《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 号)
 
《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 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2号)
 
《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国科火字〔2020〕70号)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工作方案(试行)》,(国知办发运字〔2020〕8号)
 
《关于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总体方案(暂行)》,(国科发区〔2020〕70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3月30日)
 
《教育部科技司关于印发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典型经验的通知》 (教科技司〔2020〕70号)
 
政策导向和趋势分析:
1、国家层面高度重视技术转移工作。到2022年,适应新形势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基本建成,互联互通的技术市场初步形成,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要素有机融合,技术转移渠道更加畅通。
 
2、构建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是各类创新主体(高校、科研院所)的迫切诉求,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推动创新发展。
 
目前该模式基本实现年入千万级收入水平,但仍然任重道远,期待更多有识之士一起破局,不仅仅是系统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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