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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3 广东省查看:61 评论:0

一、概述

1199311日捷克斯洛伐克分裂为两个独立的国家——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

斯洛伐克于1993429日通过了新的工业产权法,该法包括了原斯洛伐克商标法的所有实质性的条款。现行的法律还有199731日生效的第551997号商标法。

斯洛伐克共和国已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声明:自199311日起原捷克斯洛伐克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管理的所有条约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继续适用,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法条约》、《里斯本协定》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7913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属同为协定同为议定成员国。

2、官方语言为斯洛伐克语。

3、斯洛伐克商标采用尼斯分类,接受一表多类申请,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字母、数字、图形、三维标识等。

4、注册类别都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二、申请方式

斯洛伐克商标注册可通过单一国注册”“欧盟注册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

三、保护期限

商标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10年;到期日前12个月内可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宽展要额外收费),续展有效期为10年。

商标连续5年没有使用,可提出申请撤销。

四、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姓名及地址

2、商品或服务项目

3、商标图样

4、委托书

5、如需提交优先权,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及对应的斯洛伐克语翻译件

五、申请流程

1注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准-发证。

2申请:向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提交申请文件;

3审查:审查员将对该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确认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申请商标是否符合基本注册要求;审查不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4公告:审查通过即安排公告,公告日起3个月为异议期;

5核准发证:公告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会被核准注册,并向申请人发放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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