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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大佬帮忙解答!!!

发布时间:2024.04.05 江苏省查看:732 评论:14

大佬们,请问权要和发明内容部分把化合物A、B的范围写反了,但是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是正确的。这种情况下,在答复意见时对权要中A、B的范围进行修改(修改为正确的范围),是否属于超出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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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具体实施例也是说明书内容,不超范围

    2024/04/05 17:5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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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05 20:01:09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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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05 20:03:3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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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05 20:04:15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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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说明书中有记载就不超范围

    2024/04/05 21:41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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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没有超范围,但属于扩大范围的修改,原则上不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时被动修改。

    2024/04/07 08:57 [来自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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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07 09:48:5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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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07 11:42:5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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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A和B的范围相差有多大?这种情况最好打电话给审查员去问问审查员的意见。

    2024/04/08 10:20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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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08 11:52:33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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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08 16:55:24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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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08 16:57:00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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